現在還有買斷工齡的行爲嗎?

安靜1098

根據多個部門的文件精神,已對“買斷工齡”有明確的定性,屬於違法行為。客觀地說,自2000年以後,“買斷工齡”的事情已經幾乎絕跡了。以前列舉過具體的文件號,這裡不再重複了


但現在有個詞,叫“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您提到的“買斷工齡”有類似的地方,相似的地方在於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你拿錢走人。

當然,兩者其實是有本質區別的。這裡舉幾個例子:

1、適用範圍不同。當時的“買斷工齡”主要是適用於國企,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提到的經濟補償金,適用於所有企業性質的組織,包括國企、民企在內。(當然,拿經濟補償金需符合相關規定)

2、補償標準不同。當年的“買斷工齡”所支付的標準主要是《勞動法》及相關的文件,甚至很多企業執行時又縮水了。而現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合同法》。

3、強制對象不同。當年“買斷工齡”時,勞動者處於弱勢,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大多數人沒有選擇權。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大多情況下是企業“不得不”,甚至企業是不想給,但不得不給。

當然,兩者還有很多不同,就不多囉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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