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为防止供暖散热器表面温度过高,导致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3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如电石)的厂房,均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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