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考勤表上代員工簽名被罰款8萬

公司在考勤表上代員工簽名被罰款8萬

公司在考勤表上代員工簽名被罰款8萬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決 定 書

(2014)深中法勞複製字第1號

申請複議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複議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1號民事制裁決定,向本院申請複議。認為原審被告陳卓確實有不準時出勤的事實,有物業監控視頻為證。在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與陳卓糾紛的仲裁階段,王斌對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後補製作的考勤記錄上“王斌”的簽名系他人代簽的事實是知情的,也沒有表示反對。王斌在一審開庭前一直表示願意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作證,只是臨開庭時才拒絕作證,併為陳卓作證。一週後,王斌便因為勞動糾紛也對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勞動仲裁。同時,本案原審被告陳卓也在另案中為王斌出庭作證。綜合以上情況,王斌向一審法院隱瞞了與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事實,其行為明顯存在主觀惡意。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未能查明。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製作假的考勤表是為了還原事實真相,並非是虛構事實,更非具有欺詐的惡意。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撤銷相關民事制裁決定。

經審查,本院認為,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對於其在所提交的《證人證言》、《考勤簽到-簽退表》等證據上假冒王斌簽名的事實予以確認。雖然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其假冒王斌簽名的目的是為了還原事實真相。但無論出於何種訴訟目的,當事人均不得以偽造證據等方式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原審法院據此對北京金某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8萬元的民事制裁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1號民事制裁決定。

本決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彭*

審 判 員 張*

代理審判員 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