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財務管理使用規範大全,務必嚴格執行

(一)票據使用制度

1.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統一使用省農業廳監製的“福建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據,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用收款收據各村專用收據由村委會向“三資”監管辦公室領取,“三資”監管辦公室要有號碼登記,要有領銷記錄,由代理會計一人妥善保管,堅持以舊換新,票款同行。各村每次報賬時必須將領用的收據一併帶到鎮“三資”監管辦公室審核。

(二)收入管理制度

2.村級收入的主要項目包括:

(1)村級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2)一事一議籌資收入;

(3)發包、出租、入股、拍賣集體資產、資源的收入;

(4)屬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收入;

(5)投資收入;

(6)上級部門撥款收入;

(7)接受贊助、捐贈收入;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屬於村級集體的其他收入 ;

3.村級所有收入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取得收入時,各村一律由村委會開具省農業廳監製的“福建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報賬員收款並在收據收款人欄中籤字,其它人員律不得經手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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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管理制度

5.現金管理村級由報賬員專收、專付、專管,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現金收入要及時入賬和送存銀行,日常庫存現金餘灝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規定限額應及時送存 ;

6.現金管理要嚴格堅持收付合法、錢賬分管、收付兩清、日清月結的原則,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賬外賬(即“小金庫”)。

7.嚴格現金使用制度。現金使用範圍包括村幹部工資、津貼、差旅費及其他支出,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則上要求轉賬,特殊情況須報“三資”監管辦公室審核,履行相關程序手續後監管發放 ;

8.嚴格實行備用金限額領用制度。備用金限額為5000元,特殊情況經包村領導簽字同意,上報“三資”監管辦公室批准後可適當提高。報賬員備用金使用完畢後應及時向“三資”監管辦公室報賬。報賬員領用備用金時,需填寫“三資”監管辦公室監製的農村集體備用金支出單,後再按程序辦理取款 ;

9.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92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設置“小金庫” ;

10.村級報賬員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村代理會計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四)銀行賬戶制度

11.村集體實行一村一基本賬戶。

12.按規定屬於非現金結算的業務不能直接用現金支付,必須通過銀行(或信用社)轉賬業務結算。

13.對各級財政或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它款物,應當入賬核算,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14.禁止出租或者轉借銀行帳戶。

(五)財務審批制度。

15.村集體所有的資金支付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據,300以上必須應取得有財政稅務部門監製的行業正規發票。

16.審批手續。票據必須註明用途並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報經村主任審批同意並簽字後,交報賬員核銷報賬員月底集中交村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蓋章),在會計日上報經管站審核並蓋“已核”章後,交由代理會計審核記賬。(注:具體流程見附件1)。

17.審批權限:300元開支以下由村主任審批300-2000元以內開支由村主任審批,並報經村書記審核同意並簽字;2000-1000元的開支,需經村黨支部、村委會會議研究同意後,由村主任審批及村支部書記審核簽字,並附上會議記錄複印件1000元以上大額支出(不含工資性支出)要由村黨支部村委會集體研究,提出可行性報告,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主任審批及村書記審核簽名,並附上會議記錄複印件,報鎮包村領導同意並簽字,上報鎮經管站備案嚴禁化整為“零”審批經村監督委員會及經管站、代理會計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票據,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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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制度。要全面開展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確認資產的歸屬,建立資產臺賬,完善集體資產的監管辦法。重點清查核實村集體所有的各種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債權以及對外投資等等,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18.對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増減變動情況;

19.對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0.村集體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相應記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的承包費或租賃金等內容,及時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七)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21.各村要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在認真清理的基礎上,分析發生的原因和拿出解決的辦法,對應收的債權進行全力清收,對呆帳要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作出賬務處理。

22.加強債務償還的處理理工作。各村要多渠道統籌資金,嚴控非生產性開支,努力化解村級債務。

23.嚴格控制資金出借.村級組織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確因工作急需之用借款的,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必須經村黨支部、村委會集體討論,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並落實擔保人,報“三資”代理服務辦公室備案。並在5日之內到財務人員結清。村幹部因公出差辦事需借款的,須在事後5日內結賬。

24.嚴格控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借款,定期清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及時結算,控制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新債不準借債搞非生產性支出項目,不準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須經村黨支部、村委會集體討論,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三資”監管辦公室備案。

(八)招投標管理制度

25.規範管理使用村集體資金資產,預算金額1萬元以上的物資採購、5萬以上的工程建設和集體產權處置必須統一進入區行政服務中心進行交易。村集體固定資產及土地、林木、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出租等重大財務事項,要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資產機構評估(無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可由村黨支部、村委會監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公開招標,簽訂承包h同或協議,並報鎮經管站備案,合同履行後要及時收回承包款租金或價款入賬村集體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公開進行招、投標,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並報鎮經管站案,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之前,要按照規定程序經有資質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驗收結算並簽章以及取得對方開具的合注發票後,財會人員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款結算工程款。

(九)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26.凡是村集體內部重大的財務事項都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民會議”是指有本村18週歲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預算方案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相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ー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27.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對村內所有財務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定期(每月月報帳前)逐筆逐項審查各項財務收支並否決不合理開支,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並簽章的收支單據一律不得入帳。

28.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集體經濟實行民主監督,檢查監督村財務計劃制定及執行情況、村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出售和發包情況等。

29.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須將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公開內容包括:財務預算、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債權債務、收益分配、村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等定期公開集體資金使用、經營狀況,定期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集體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公開情況由村監委會和“三資”監管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

30.村民委員會(管理區、分場、社區)應定期公開“資”使用、經營狀況,隨時公開“三資”重大事項;定期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報告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使用情況。

(十ー)村級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報告制度

31.代理會計記賬嚴格按照《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要求進行。

32.各村報賬員必須在每月5日報賬日將上月的賬送至經管站審核及代理會計審查,發現支出手續不齊全、或不合法、不合理的票據給予退回,不子入賬,並作登記;對手續齊全符合制度的票據移交代理會計入賬。

33.代理會計要在15日前完成各村記賬,並定期編制“三資”報表。月度終了15日內,季度終了15日內以及年度終20日內(節假日日順延)將會計報表、資產資源合賬等有關財務公開的資料及電子文檔報送給村級組織,並指導做好財務公開工作。

34.建立“三資”數據定期報送制制度。“三資”代理服務辦公室應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三資”數據通過“三資”管理軟件系統上傳至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心。

(十ニ)接受贊助、捐贈收入制度

35.村級興辦公益項目,村民捐資程序是:1、村兩委研究制定本村要要興辦的公益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及具體實施方案,並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子以公告。2、捐資人填寫捐贈登記表並簽名,繳款,村級財務開具捐資票據。3、村級組織要定期公開公示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4、捐資收入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結東後要申請鎮經管站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要公開嚴禁沒有公益項目建設而以捐資款的名義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十三)農村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36.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按絕對數額確定,一年內每人籌資不得超過20元,每個勞動力一年籌勞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籌勞要按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數量,不需農民投工或農民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自願以資代勞的的,工價標準不得超過每個工日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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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兩個規範、八個嚴禁

37.規範徵兵罰沒款徵收。

38.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

39,嚴禁村級向農民建房收費。

40.嚴禁村級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41.嚴禁村級舉債和提供擔保制度。

42.嚴禁村級組織對外捐款、贊助、慰問。

43.嚴禁向農民“搭車”收費或攤派各種費用。嚴格執行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防止出臺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文件全面推進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費透明度。

44.嚴禁村級組織接待費。下鄉千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組接待。村組幹部參加村組會議、集體活動或在當地開展議事等村務工作,一律不準在村組用餐。其誤餐實行定額補貼,伙食自理。誤餐補貼列入管理費開支。補貼標準(控制在20元以內)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鄉鎮經管站備案村民參加會議或村集體活動,實行誤工補貼的,不得安排就餐嚴禁借送兵、教師節、中秋節、重陽節等節日名義聚餐請客送禮,發放補助,鋪張浪費。

45.嚴禁村幹部在婚喪嫁娶的操辦上出現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收錢斂財的不正之風。

46.禁止各項目農戶徵地補償款經村財發放。屬於農戶徵地補償款全部由區國土局或鎮財政直接撥付給農戶存摺上,屬於村集體部分補償款及村提留款撥至村集體戶頭,作為村公積金收入。

47.有下列行為的,由負責審批村(居)級財務票據的批人或聯合審批人負主要責任。(一)對內容不真實、票據不合規定、報銷手續不齊全開支進行審批的;(二)對村集體“三資”未按規定處置或隨意減免收收入的;(三)未按規定出借村集體資金,舉債借入資金或提供濟擔保的;(四)基建工程項目、集體資產拍賣、轉讓、發包及租貨項日未經民主決策實施的,或根據有關規定需進行招投標,而未經招投標管理的;(五)違反規定亂髮村幹部報酬、補貼和獎金的;(六)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公款私存或截留、侵佔、據用集體資產的;(七)村級財務或重大財務事項未按規定及時公開的;(八)不配合村民監督小組、鎮財務監督管理和上級審計檢查的(九)違反規定和民主程序簽訂村級經濟合同或有關合同未向鎮會計代理辦公室備案的;(十)單筆開支金額在300元以上未使用正規票據報銷的;(十一)未按規定辦理銀行轉賬結算而採用現金支付的(十ニ)村集體財務收支未按時報賬的(十三)其它違反村集體“三資”管理行為的。

50.有下列行為的,村級報賬員負主要責任。(一)未按規定審批的原始憑證給子報銷的;(二)未按規定保管現金的:(三)違反規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佔、挪用集體資產的(四)集體收入不及時入賬的(五)未按規定領用、管理、使用村集體統一收款票據的;(六)違反規定不及時按月(季)報賬的(七)未按規定辦理財務交接手續的;(八)未設置現金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或記賬混亂致使餘額不清的(九)其它違反村集體“三資”管理行為的。

51.有下列行為的,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負主要責任。(一)不開展民主理財,不認真履行民主理財職責。(二)掩蓋理財中發現的問題或虛蓋民主理財印章,引起群眾不滿的(三)其它違反村集體“三資”管理行為的。

52.有下列行為的,鎮代理會計負主要責任。(-)未按規定審核原始憑證給予記賬核算或對不規範原始憑證給予入賬的;(二)未按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會計核算或因會計核算錯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三)未按時做賬的;(四)未按時提供村級財務公開資料的;(五)因保管失職造成會計資料遺失或損毀的;(六)未按規定審核資金使用、劃撥情況,擅蓋財務專用章的(七)在村級財務電算化或網絡化管理過程中操作不當造-103成會計核算錯誤、電子數據丟失損壞的;(八)拒絕、阻礙磷審計檢查,不提供有關資料的;不(九)其它違反村集體“三資”管理行為的。

53.有下列行為的,負責村級財務管理的鎮經管站人員主責任:(-)村級財務收支未按規定期限結報而沒有及時督促整改的;(二)村級有多頭開戶或村報賬員未按規定保管現金而不及時制止的(三)村集體資金擅自出借、違反規定舉債或提供經濟擔保而不及時制止的(四)村集體財務收支審核或財務公開管理不到位的;(五)因管理監督疏漏,造成鎮會計委託代理辦公室會計資料遺失或損毀的;(六)對村集體統一收款收據領用、保管、使用和核銷監管不到位的(七)村現金支票與財務印鑑未實行分開保管而不及時制止的(八)未組織開展對村集體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建立資產臺帳,實行動態管理的;(九)對村集體未按月(季)報賬而沒有及時督促整改的;(+)具備開展村級財務電算化或網絡化管理的條件,但未開展的;(+-)對村集體財務審計弄虛作假的;(十ニ)其它違反村集體“三資”管理行為的。

以上為福建北岸地區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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