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帳涉嫌九宗罪!別等坐牢再埋怨沒告訴你!

導讀

有錢不還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賭氣,有的是真心想將借款佔為己有,前者還算情有可原,後者那算是道德泯滅違法犯罪了。欠債人注意,休要妄圖以以下幾種方式躲避還款義務,否則等待你的可能就是冰冷的牢房。

情況一:通過虛假訴訟做空資產涉嫌虛假訴訟罪

比如,A欠了B的錢,A有錢卻不想還,於是和C合謀製造虛假民事糾紛騙取法院判決,讓法院將A的財產判給C。之後B去告A才發現,A的財產早就被判沒了,已無力償還。

通過這種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的行為浪費司法資源,擾亂司法秩序,影響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必將付出沉痛的代價。

處 罰

根據《刑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警告:最高法對此類行為人處理態度是從重處罰,因此別跟法院耍花招,否則法院將嚴懲不待。

情況二: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涉嫌拒執罪

法院判決書生效後,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償還債務的,根據《刑九》規定,《刑法》第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警告:刑法將這種賴賬行為的處罰再提高了一個檔次,最高,可判七!年!所以,想賴賬請先想清楚你還有多少個七年。

情況三:暴力賴賬涉嫌敲詐勒索罪

例:韓某欠錢不想還,暴力逼迫債主將債務一筆勾銷,並寫下6萬餘元的借條。經江蘇省高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五年。

警告:根據《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況四:“借錢不還”也可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

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進行嚴格審查。

真實案例:

公訴機關: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羅小兵。

2012年9月,羅小兵結識了李興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羅小兵虛構自己在重慶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李興梅口頭提出借款。李興梅先後將其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羅小兵。至案發前,羅小兵歸還李興梅27.6萬元,其餘204.31萬元借款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和賭博。

【審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小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羅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情況五:以非法方式獲取欠條/借條涉嫌4種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號批覆》確認:“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奪回欠款憑證,並讓債權人在被告人已寫好的收條上簽字,以消滅其債務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特徵,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稱,債務人以消 滅債務為目的,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合法、有效的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並且該借款憑證是確認債 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惟一證明的,可以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論處。

情況六、自訴拒執罪

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2015年,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要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醒: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錢給你是人情,還錢給債主是義務,請各位欠債人都謹守心中道德底線,千萬不要踩踏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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