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不累:61條常見實務稅收政策(2018年上半年盤點)

累不累:61條常見實務稅收政策(2018年上半年盤點)

一、明確國地稅合併有關事項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目前稅務機構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向前推進。按照工作部署,省、市、縣新稅務機構將依次完成掛牌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稅務總局令第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二、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進行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留存備查。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三、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2018年對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行業包括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並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

四、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調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五、新購進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六、印花稅兩項優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七、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規定範圍內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

八、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六、企業改制重組後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准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業在申請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房地產轉移雙方營業執照、改制重組協議或等效文件,相關房地產權屬和價值證明、轉讓方改制重組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地價款的憑據(複印件)等書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進一步規範資源稅徵收管理

《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分為26條,明確了視同銷售的範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範申報、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風險管理等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十、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便於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及時享受政策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單位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在實際發放現金獎勵的次月15日內,單位向主管稅務機構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十一、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範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一是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於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文件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十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對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十三、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十四、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十五、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為促進甩掛運輸發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於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對掛車減徵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

十六、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新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優化:一是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額”列,只保留“累計金額”列。對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進行大幅簡化,將數據項由185項減少至30項,精簡84%。綜合統計,修訂後的表單數據項將減少65%以上。二是根據政策調整和落實優惠的需要,補充、調整了《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等表單的行次內容,確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能夠及時、足額享受到稅收優惠。增加預繳方式、企業類型等標識信息和附報信息內容,為實現智能填報提供有力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菸葉的單位為菸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菸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葉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法繳納船舶噸稅。噸稅由海關負責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

十九、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對申報表進行了修改,一是《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

二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項目”“10%稅率的項目”。

三是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二十、海關停止代徵進口租賃飛機進口環節增值稅,由稅務機關進行徵收

自2018年6月1日起,對申報進口監管方式為1500(租賃不滿一年)、1523(租賃貿易)、9800(租賃徵稅)的租賃飛機(稅則品目:8802),海關停止代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租賃飛機增值稅的徵收管理,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組織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進口租賃飛機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4號)

二十一、調整增值稅稅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二十二、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二十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進行表表比對、票表比對、表稅比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質量,優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申報比對規則:表表比對,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信息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髮〔2017〕1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94號)

二十四、稅務總局明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等若干問題

針對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標準後而涉及的徵管操作問題,總局發佈相關公告予以明確。具體內容如下:1、明確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2、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3、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4、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5、關於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6、納稅人在轉登記後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7、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8、一般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的,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二十五、增值稅調整後涉及到稅率為17%和11%的業務增值稅如何申報

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

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

二十六、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二十七、國家稅務總局為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進一步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稅務總局制發相關公告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具體如下:1、取消出口退(免)稅預申報;2、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3、取消報送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4、取消報送《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5、取消報送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憑證及資料。

同時簡化了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具體如下:1、簡化了《出口退(免)稅備案表》。2、簡化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流程及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二十八、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二十九、銷售抗癌藥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

三十、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及以後年度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再需要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本辦法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三十一、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三十二、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三十三、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

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將新設立企業、全年沒有營業收入的企業以及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範圍,為其增添信用資產。同時,明確了上述企業納稅信用的評價時限。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M級納稅信用適用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新設立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三十四、稅務總局編制了《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

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是指納稅人辦理《清單》範圍內事項,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隻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清單》共有報告類、發票類、申報類、備案類、證明類5大類105個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三十五、稅務總局明確“受益所有人”的條件和判定標準

為規範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應用,稅務總局下發文件,明確“受益所有人”的條件和判定標準,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4月1日及以後發生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

三十六、明確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

從4月份申報期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佈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三十七、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為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的徵收管理,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實施生產、批發、零售的全流程稅收監控管理,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1、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2、成品油經銷企業應於2018年3月10日前,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3、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三十八、明確可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的範圍

自2018年3月1日起,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一)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二)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

三十九、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具體細節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6月30日前應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補正自評信息的按補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公告,保障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入庫並享受優惠政策。第二條又規定,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應按企業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評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上進行標識。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左數,以下相同)為0;入庫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後提交自評信息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A;入庫年度當年成立的,其登記編號第11位為B。入庫登記編號第11位為0的企業,可在上年度彙算清繳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稅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

四十、明確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四十一、明確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事項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徵稅電子發票)。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徵稅電子發票)。

不徵稅通行費電子發票不能進行抵扣,徵稅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方式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

四十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複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四十三、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具體事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四十四、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號)

四十五、增值稅納稅申報刪除兩張表

自2018年2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附件1《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

四十六、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費應開具發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四十七、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新規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四十八、可證明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經稅務機關核對後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四十九、開發票需要填稅收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納稅人銷售黃金項鍊,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輸入的商品名稱為“黃金項鍊”,選擇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為“金銀珠寶首飾”。該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為“珠寶首飾”,則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會顯示並打印“*珠寶首飾*黃金項鍊”。如果納稅人錯誤選擇其他分類編碼,發票票面上將會出現類似“*鋼材*黃金項鍊”或“*電子計算機*黃金項鍊”的明顯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五十、恢復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136號)

五十一、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增值稅政策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均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上述政策變化後,為滿足貼現人全額索票的需求,明確貼現人在申請首次貼現索取發票時,貼現機構應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五十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無論適用還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均實行一次備案制。納稅人只需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五十三、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五十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五十五、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為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

五十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的核準權限,下放至省稅務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並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五十七、航空運輸銷售代理部分業務增值稅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十八、明確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需按相關規定確認銷售額。

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十九、涉農和小微企業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六十、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徵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六十一、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對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海運和空運、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以及合夥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等有關事項作出進一步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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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不累:61條常見實務稅收政策(2018年上半年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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