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層幹部的冤假錯案不能「一錯了之」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央廣新聞熱線收到江蘇揚州市廣陵區21名黨員幹部實名反映的書面材料。材料稱,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揚州市灣頭鎮原紀委書記祝士成貪汙一案中,認定事實錯誤,是一起冤假錯案。(7月3日央廣網)

司法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被人民群眾寄以厚望。因此,近年來被糾正的冤假錯案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目光。黨和國家也在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通過祛除司法體制機制運行過程中的頑疾,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進程。收到的效果是令人滿意的,一大批十幾二十年前發生過的冤假錯案都得到了糾正。對於各地司法部門而言,應該適應這種狀態,在有錯必糾的新形態下,應該調整心態,主動去糾正錯誤,否則便會在錯誤的深淵中越走越遠。

這中間的過程是曲折的,因為當地人大常委會的介入,認定為冤假錯案,而又因為相關領導的退休,對認定的結論不予承認。我們可以發現,不論是介入還是“反水”,都是因為“領導”二字。實際上,對法院來講,是審判機關,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為當地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個案監督程序,就隨意地認定冤假錯案,同樣,如果冤家錯案是真實發生的,那也不能因為領導退休了就“反水”。

更令人揪心的是,這一名基層幹部牢也坐完了,喊冤了15年,如今,當地法院的態度卻是不接受媒體的採訪,不願意向公眾說明此案存在的疑點,而是躲躲藏藏,讓人好不生疑。

對於基層幹部的冤假錯案不能“一錯了之”,應該公開地回應社會關注,方能夠消解掉大家心頭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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