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公佈一則《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齊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翔通航)未組織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參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被罰款1萬元。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依法對齊翔通航涉嫌未組織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參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截至2018年5月,齊翔通航安全信息管理人員未參加民航局組織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相關人員未取得資質,在監管局行政檢查、年底督促、行政約見後仍未整改。以上事實有調查報告、調查筆錄、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查詢結果等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現依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齊翔通航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局方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滿足下列條件的人員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參加民航局組織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
(二)每兩年參加一次民航局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複訓,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機制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配備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或數量不滿足工作需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配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必需設備,或配備的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發佈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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