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企業已註銷,無法取得發票,財務人員如何處理?

企業如果遇到向供應商購買原材料,付款之後供應商一直沒有開具發票,現已經無法取得聯繫。類似這種情況,如果對方企業已註銷,是否取得對方在工商註銷的證明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了呢?

對方企業已註銷,無法取得發票,財務人員如何處理?


《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綜上所述,如果因對方企業已註銷而無法取得發票,則應取得工商註銷的相關證明資料、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協議及非現金方式的付款憑證作為必要扣除憑證。 但如果有相關的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及企業會計核算記錄等其他證明資料也一併保存從而增加證明資料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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