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和資金特點,按照“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管理要求,實行分賬戶的資產配置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對於A類和B類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採用普通賬戶的管理模式。對於C類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採用獨立賬戶的管理模式。
保險公司應當合併計算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與其他保險產品普通賬戶的投資比例,並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比例監管規定,同時單獨計算的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的投資比例應當不高於大類資產監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上限。
在業務開展初期,稅延養老保險通賬戶投資運作不足6個月且投資資產規模合計不超過5億元的,保險公司可以不單獨計算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的投資比例。根據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資產負債管理和大類資產配策略的實際情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所投資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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