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事件的反覆爲國內企業敲響警鐘 合規制度必須用來執行

中興事件的反覆為國內企業敲響警鐘 合規制度必須用來執行

美國商務部7月2日發佈公告,暫時部分解除對中興通訊公司的出口禁令。這一消息令不少對中興事件有切膚之痛的中企,稍稍鬆了口氣。在全球貿易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建立完善的內部合規體系,已成為企業國際化發展的必經之途。美國對中興通訊的“當頭棒喝”無意中令不少國內企業緊起了“合規”這根弦。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於1977年水門事件後製定,主要有兩項條款:一項是反賄賂,即禁止賄賂外國官員;另一項是內控會計條款,要求發行人(指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或需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包括以美國存託憑證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司)記錄準確,內控機制足夠完善。這兩項條款只要違反其中一項,哪怕沒有“賄賂”行為,也可能因僅僅違反會計條款而獲罪。

“很多公司有一個常見的認知誤區,即認為只要沒有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或開展業務,美國法律就不會波及到他們。但事實並非如此。”IBM總部誠信合規官唐軍俠表示。

據瞭解,《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的域外管轄權極其廣泛。按照美國執法部門的詮釋,該法不僅對美國公司、美國個人(包括為外國公司在海外工作的美國個人)適用,幾乎只要與美國有生意往來,FCPA就會適用。唐軍俠舉例說,如果違法行為利用了美國的通訊手段(如電子郵件)、銀行及金融系統等,哪怕公司不在美國或賄賂沒有發生在美國,也可能受到美國政府指控。

此外,從個人角度,如果一個公司受限於FCPA,該法也將適用於公司的員工、董事、股東和代理。

近年來,美國司法部、證監會及其他執法機構加大執法力度,不僅僅是對公司採取重罰,對涉案個人的刑事訴訟也進一步加劇。

除了上述的中興案,另一有啟示性的案例是摩根大通通過僱用中國政府官員的子女親戚以獲得業務,被控違反FCPA並被罰2.64億美元。摩根大通確實有一套流程來試圖保證當聘用客戶推薦的申請人時,該聘用符合法律而不是變相賄賂,但該流程沒有被嚴格執行。該公司銷售人員提供虛假信息,並將該流程改變成專門僱用政府官員子女以獲取業務的項目,各種監控形同虛設,於是,該流程也成為監管部門起訴的一項證據。

當下,合規經營愈來愈重要。越來越多的公司要求他們的代理、供應商、合作伙伴等證明其具備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並在合同中規定一旦乙方合規有問題,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另外,企業併購中合規審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合規出問題,不僅損害公司聲譽,還會影響企業與客戶及其他經貿夥伴的關係。

美國CKR國際律師集團合夥人張寧建議,對美公司應建立有效的、符合美國法律所需的合規管理體系。

“合規管理體系並沒有一個固定模板。根據美國法律實踐,一個對監管機構來說比較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最起碼應該包括下列因素:一是有獨立的合規職能,最好是設立首席合規官職位,並確保首席合規官可以直接同公司最高管理者交流;二是建立員工行為準則及規章制度;三是合規培訓並保留培訓記錄;四是建立員工與管理層溝通渠道,讓員工能夠報告問題,明確規定不打擊報復報告的員工;五是內部調查並糾正發現的問題,對違紀員工(包括經理及高管)給予紀律處分等。”張寧說。

合規無小事,對於經歷過生死掙扎的中興而言,合規管理不僅是曾經的“救命藥”,而且是未來健康發展的“預防針”。完善的合規體系與深入基因的合規文化,不僅能助力企業規避全球化道路上的危機與陷阱,也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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