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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屬累犯,故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審稿主任:劉 暢
值班總編:韓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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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08:16:20 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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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屬累犯,故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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