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並且讓員工簽署自動放棄協議,這種做法合理嗎?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幸運星城市之光

你好!這個問題從兩種情況來回答。


一: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如果是勞務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此種用工方式,公司在員工因工發生意外時,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所以,一般公司會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這種用工方式在市面上常見的有:月嫂、家政、快遞、外賣。


二: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

毫無疑問,這個是不合法的,即使員工簽訂了這份協議,也是無效的。

《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三:如何維權

1、在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企業不幫員工辦理五險一金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跟公司溝通,爭取讓公司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

2、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建議先拿出法律依據跟公司溝通,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或HR都對此有一定的認知,自知站不住腳。如果企業依然我行我素,可以到當地社保局投訴,這種情況社保局會受理徵查的,而且,你還可以根據在職年限要求補繳。

3、這種不履行自身社會責任、員工還要通過投訴來維權的企業,請三思是否值得留。

希望可以幫助你。


小喬初嫁

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

我認為公司不幫員工交社保,讓員工籤自動放棄協議,這樣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以及《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六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

  • 繳納社會保險關乎個人、用人單位及社會三方的利益,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放棄。
  • 用人單位讓員工簽訂自動放棄協議書,雖然從表面上看該自動放棄協議屬於勞動者的自願行為,但由於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
  • 實踐中,有不少用人單位就是通過要求員工簽訂自動放棄協議的方式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從而達到減少用工成本的目的。此外,也有部分員工是自身認為社保個人繳納費用太高,為了能夠每月多領些工資而不願意繳納,更願意接受用人單位的現金補償。
  • 以上行為我認為都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 對用人單位來說,如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的話,用人單位除了需要補繳社會保險之外,情節嚴重的還會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以及賠償勞動者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此反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 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沒有按時繳納社保,生活中出現受傷、生病等意外情況時則不能及時得到救助,反而需要自行墊付高昂的醫療費用,最終增加了生活成本。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就未給員工繳納社保進行了現金補償,那麼員工拿到現金補償後就無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再補繳社保。員工若堅持要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其已經拿到的社保現金補償額應當予以返還,否則員工對此項收入構成不當得利,用人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後有權向員工主張返還。
  • 通過以上分析,我認為即使公司要求員工簽了自動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因該協議屬於無效的約定,員工可在離職後向用人單位主張補繳或賠償未繳納社保的損失。如若員工不打算離職,但用人單位堅持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在職時又不想與用人單位因此事鬧僵的,員工應當自行向社保部門申請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待將來離職時再向用人單位主張現金補償。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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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的協議,在勞動法這裡也是無效的,剛找的工作,只能先跟公司協商解決,不行的話,你需要保存好勞動合同以及能夠證明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合同、工資單、簽到表,或是工資銀行流水)在你辭職兩年內,您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幫你補繳社保費用。遇到界定不清的,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有啥不懂的,可關注我,或諮詢當地的人社服務熱線:12333


子嫄科技

不合法!不合法!不合法!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強制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棄。

所以讓員工籤自動放棄協議是無效的。

遇到這種情況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如果對於審判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還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求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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