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說古詩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南陽女老師郭某因為替他人擔保而成為“老賴”被法院拘留,看似可憐的背後實則是其不懂法、不畏法的必然結局。
所謂的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我相信任何一個成年人只要他的智力正常,哪怕讀的書再少但是對於擔保一詞的真實含義及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都是知曉的。涉事的這位郭老師既然能夠為人師表肯定接受過高等教育,一個高過高等教育的人難道對於“擔保”的理解難道還不如普通大眾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郭老師對於替人擔保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必然是十分清楚的。
郭老師等人替那位王某擔保的緣由我們不得而知,或許是出於友情、或許是出於親情、亦或許是為了利益。但是不管郭老師的初衷如何,很明顯這次擔保讓她栽進去了。
王某通過郭老師等人向當地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數額只有20萬元,20萬元說多不多,說少也不少,債務到期后王某連這20萬元都還不起說明他可能確實挺窮。王某還不起錢選擇逃避,這債務自然就落到了作為擔保人的郭老師等人身上,從這點來看說明王某這個人除了沒錢之外連做人的底線也沒有了。
我真替這位郭老師感到不值,居然會替王某這樣一個人擔保。古話說的好:“救急不救窮”。有的時候就窮真心就不起,一個不小心就把自個兒給坑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當地法院判決郭某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判決生效後,郭某將法院的判決書視為兒戲,說明她不畏法的心態。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老師雖然有著體面的老師身份,但是這一身份在法律面前並非免死金牌,法院判決後該依法進行執行程序的還是會照常執行。如果說郭老師能夠認清形勢積極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那麼最多是花錢消災買個教訓。但是她卻選擇了無視,最終不僅自己被法院司法拘留錢還得照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實在是划不來!
都說“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擔保這種事不是人人都有能力去做的,有句話叫做“量力而為”,假若一味顧及所謂的親情、面子不計後果的替他人擔保,那麼一旦對方無力償還就只能自食其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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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丹妹
在人們的印象中,教師是有知識的人,做事十分謹慎,不會輕易上當受騙。然而,也有一些例外。
南陽的一位女教師為人擔保成了老賴,當法警拘捕她時,掩面痛哭,她非常後悔當初為別人借款進行擔保,現在,當事人還不上錢,連累到擔保人,她只好交了7萬元的剩餘款。
相對於社會上的許多行業,教師的工作環境比較單純和封閉,很多教師把心思都放在工作上,每天與學生打交道,對外面的世界瞭解太少,缺乏社會經驗,沒有清楚的認識,容易上當受騙。
比如在這件事中,這位教師雖然是受害人,但也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
涉及到擔保這種事情,我們心中一定要有原則,通常要注意兩點:
1、 除非至親與密友,不要輕易為他人擔保。
2、 為別人擔保前想想自己有沒有償還能力。
所以說不可輕易為他人擔保,當借款人還不起時,擔保人就負連帶的責任,或替人還債,或者自己成為失信人員。
為人擔保等於你要承擔還債的義務,不要因為面子而承擔風險,有些事情上我們要學會拒絕。
我聽說有人誘導教師利用自己的職業身份進行網絡貸款,這都是十分可怕的事情。
所以說教師工作再忙,也要多上網,看電視,瞭解社會上的事情,很多時候我們改變不了社會環境,只能改變自己,努力在為人處世上規避各種風險。
遠方老師在美國
其實,這幾年類似的事情真是越來越多,這個事情在問題描述裡,已經講述完畢,我不多說,很明顯該老師也沒想到,就籤個字,幫擔保後果如此嚴重。
因此在這科普下大家容易忽略的相關法律常識
第一,不輕易擔保,擔保時務必要核實對方人品,核實對方有沒有能力償還,其實最委託是讓他自己用自己財產做物保。
他如果已經窮的物保都沒法做了,你覺得他有什麼錢償還
擔保責任一般分為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
兩者後果完全不同,通俗來說,一般保證有先履行抗辯權,也就是可以要求債務人先償還債務。
而如果你幫別人簽署的是連帶擔保,那麼債權人就可以讓你還,也可以讓債務人還,沒有強制性的先後之分。
因此從擔保人來說,一般保證對自己更有利,當然正如我前面說的,別隨便擔保。
第二,儘可能想辦法別讓債務人跑了,這樣你還可以追償
這種事冤枉不,當然會覺得很冤,但是法律就是如此,簽了字,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因此不還是不可能的,只有想辦法自己積極找到債務人,想辦法追償。
有沒有做擔保,可以不承擔這個責任?
有,但是實際操作非常複雜,只簡單說下幾個方面。
在沒有額外標註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情況下擔保合同就無效,合同什麼情況下無效呢?
第二,擔保人主體資格自身不合格,比如擔保人為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等
另外如果擔保合同本身處於欺詐,脅迫下籤訂的,或者損害了第三方利益,國家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等,那麼擔保合同也會無效。
最後,只能說,謹慎簽字,籤合同,遇見此事,多收集證據,務必應訴,積極應對。
廖彩琳律師
“老賴”被拘,攝於法律震懾之威,支付了剩餘欠款。
郭廣吉律師必須說,這才是法律應有之義!
雖然問題中沒有給出借款人王某的具體情形,但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即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通俗的說,就是每個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擔保人清償債務後,取得追償權。
不要說冤枉,說擔保人有沒有花這些錢。因為債權人在債務人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就有可能不出借款項。既然做擔保人,就得承擔其擔保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扣劃了郭某的部分工資,在郭某仍舊沒有履行執行義務的情況下,對郭某採取搜查、拘留的強制執行措施,後來郭某支付剩餘款項。
這些也都是正常的執行措施。
看來,在一定的壓力之下,有的債務人還是有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只不過,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能躲就躲,能藏就藏,能賴就賴。
今年以來,各地的執行工作風風火火,大有將“老賴”一網打盡的聲勢。
這樣的情勢下,一些執行案件確實得到了執行。
有人說,今年解決執行難。本人覺得,話不能說的那麼滿,因為執行工作是一個長期的、艱鉅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不然,今天能執行的案件,昨天就不能執行嗎?
本人認為,千萬不能搞運動式的執行,因為高潮過後,歸於平淡,以後的老賴在沒有震懾的強制作用下,還是會賴的。
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任何執行措施都是可以採取的。
這些執行強制措施依法有據,就要一以貫之,一直不停頓的執行下去,這樣我們的社會才不會出現執行難的問題。
只有這樣,每一個人手中的判決都不會是一張白紙,也不會出現買賣判決書的情況了。
郭廣吉律師
為人作師表,居然也昏腦,替人貸擔保,自己慘摔跤。得錢者逃跑,擔保人煎熬。
還款日期到,銀行只認鈔,貸者不見了,擔保人難逃。擔保不想掏,那就不客套,一紙訴狀告,擔保戴手銬,嚇得腿直敲,乖乖還鈔票。
頭上本無蚤,偏要捉來跳,遇事不思考,自己惹煩惱。如今亂象糟,防範最為妙,害人不可操,防人不可少。
平淡人生一帆順
要說這名老師有多壞,那不盡然,只能說,社會的險惡,南陽這名教師被“老賴”了。
社會生活中,難免會碰到有人求你當擔保人,特別是對於教師、公務員、事業編等有編制的人的擔保,借款人也信賴,但社會的險惡,有時你雖然出於好心想幫一把別人,殊不知,別人是想把你一同拉入火坑,甚至將你拉入火坑當墊背,對於這些,我們要有一些分辨能力,但對於一些生活圈子比較小、相對單純的,就像教師,雖然自命不凡,但真遇到連帶擔保不還這事,哭與不知道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遇到這樣的問題,兩個字,“不行”拒絕。不知道你們遇到這樣的問題會怎麼樣回答,不過我是這樣回答的,不論關係怎麼樣、或者不論這個人的條件怎麼樣,給他們做擔保都一口回絕,雖然一時鬧得不痛快,但你卻能夠保證你的家人、父母能夠得到保障,不會像這名人民教師這樣,事情鬧到這個地步才知道悔恨。
也許有人會反駁我,我沒有選擇的一口回絕,自己遇到困難別人也不會幫你,或者你這樣做的這麼絕,只是追求穩,一輩子都不會有出息。對此我只想說,本人不追求大富大貴,也不追求飛黃騰達,只求小富即安,老婆孩子熱炕頭。
所以,以後給別人做擔保,一定要當心、留心、小心。
天涯0咫尺
對於南陽一女教師為他人擔保成“老賴”,被拘後付了剩餘欠款的事?我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吧。
我認為,你既然為借款人做了擔保,就應該想到萬一當事人還不起貸款時,你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就是替他們歸還欠款。
如果你當時沒有深思熟慮,腦袋一熱,就承擔了擔保責任,當真的要你做為擔保人還款時,你就是再哭再鬧,也不能改變這一事實了。
我也曾有一個這樣的經歷。我的一個同學找我借錢,我手裡沒有現錢,只有一個二千元的存單。但存單再過兩個月到期,取出來可惜。我同學就說要不用這個存摺抵押貸款吧,一個月還清,不耽誤你取款。
結果貸款後,老同學一去沒了音信。信用社找不到人,一直催我。我也東跑西顛的去找人,可是那裡找的到?拖了兩個月,只好讓信用社把錢取走了。
後來才知道,我的同學是個誆騙手,借的錢多了,根本就不會還的。後來見到他時,他說沒錢還我,等掙錢了再說吧。我也沒有辦法,可那時候的工資才二百多元,連本帶息二千八百元打了水漂,一年的工資呀。
現在,我的同學因病死去,把帳帶進棺材裡了,你說冤不冤呢!
人心隔肚皮,借錢須謹慎,擔保如借錢,馬虎不得呀。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法院的判決、執行,都是依法辦事,擔保就必須擔責,作為教師,應該知道自己行為會帶來什麼的後果。所以,提醒廣大同行:切莫輕易為別人貸款擔保!
我的熟人教師同行中,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表面上看,是一樣的擔保,一樣的成為老賴,一樣的被執行,實際上,也是有區別的。
一個同事,完全是抹不過情面,為一個朋友擔保,結果貸款人拒不還款,擔保人被法院判決償還。這種情況,說實話,是很值得同情的,做好事,結果害了自己,原因就是沒有防範意識,或者交友不慎。
另一個同事就不那麼值得同情了,當時,銀行對於貸款條件要求很嚴格,必須有吃財政飯的人擔保才會發放。這個同事,竟然從中看到了商機,為他人擔保,從中抽取提成。他一個人為數名貸款者擔保,結果為了這點蠅頭小利,付出了代價。
現在很多人瞧不上教師,但是,教師收入的穩定性在金融機構眼裡,可是金字招牌,只要教師擔保的在可控範圍內的金額貸款,銀行毫不猶豫就發放。
這對我們老師,其實也是一個考驗。考驗你對人的識別能力,考驗你面對誘惑的抵禦力,考驗你在虛榮面前說不的能力,考驗你理性處理問題的能力。
教師妹子一枝花
關於擔保成為老賴的事情,我想說的是,那幾年,因為銀行的人為了完成放貸任務弄虛作假,導致一些急需用錢的人鑽了空子,但是銀行的人是心知肚明,只要找到擔保人,尤其是教師之類的公職人員做擔保,銀行保賺不賠,所以債務人給擔保人說,只要籤個字就行,到了銀行,有告知義務的工作人員絕不會告知你擔保人有很大的風險,只讓你在他們事先制定的合同上這裡簽名哪裡簽名,還有一條最主要的是,銀行已經把所以內容都告知了你,你簽了字,他們萬事大吉,到回來擔保人渾身是嘴也說不清了。試想二十來頁的合同誰讓你一分鐘不讀完呢?這樣稀裡糊塗的做了擔保人。我敢說,當時銀行如果把厲害關心給擔保人說清楚,或者給時間讓擔保人仔細看看合同內容,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不會簽名的。所以屈死的擔保人們現在是啞巴吃黃連,所以都是銀行害的擔保人。如果是現在,就是親爹孃也沒有幾個給擔保的。銀行比老賴還老賴。
打天下抱不平
個人感覺這事不應該用“擴大鏡”看問題。
老師也是和所有人一樣的人,老師就不會犯錯誤麼?老師就不可以愚蠢一下麼?只是教師的職業明感一些,“為人師表”,“育人”,“人類的耕耘者”這些老師的代名詞把教師職業弄的很神聖。
可我要在這問一句,為什麼以前的教師隊伍沒有老師犯類似的錯誤呢?是以前的人太古板,太固執麼?不要說時代不同了!老師在任何時代都是偉大的,神聖的。但這些光環需要每一個老師去樹造。
有很多明感職業是不能犯錯誤的,因為後果是承擔不起的!!!
教師在所有百姓眼裡都是神聖而偉大的,可現在的教育工作者確偏偏想主動褪去這個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