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萬買二手車開回家半路熄火 法院:原車主違約

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 通訊員劉婭報道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宗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在付款交付二手車後,購車者陳謙(化名)駕駛車輛回家,還在半路,剛買的車直接失去動力熄火,為此購車者將原車主、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4月11日,住在廣州花都區的陳謙看中一輛二手寶馬車,以10.3萬元購買了此車。車主是龔豪(化名),由北京某美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購售服務,服務費2800元由陳謙支付。

三方共同簽訂《人人車定金協議書》,當中約定龔豪有義務向另兩方講述車輛真實情況,如有故意隱瞞視為違約等內容。

簽約後,陳謙與龔豪共同到指定的檢測中心對寶馬車進行檢測,經外觀檢測(並未檢測發動機、缸蓋等)結論為車輛可以正常行駛,由於涉案車輛年限較長,故北京某美公司不對涉案車輛提供質量保證,也未提供質量保證書,陳謙亦知悉某美公司不提供保修服務。

檢測完畢後,買賣雙方付款、交車。

然而,就在接收車輛的當日,陳謙駕駛該車回家,還在半路上車輛發動機出現報警,失去動力並熄火。陳謙立即聯繫龔豪、北京某美公司,並將車輛送到指定地點進行檢查維修。

檢修行經開缸檢查發現車輛的發動機缸體表面有凹槽及螺紋損壞,凹槽的形成非發動機正常磨損,而是由於缸體表面受到外力作用碰撞、摩擦所致。按照寶馬官方維修標準,必須更換缸體,費用巨大,若嘗試不換缸維修,則不能保證發動機整體耐用度。

面對這種情況,陳謙向龔豪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退回全部購車款及利息,並賠償定金3000元,龔豪拒絕,陳謙遂向白雲法院起訟。

龔豪是否違約?陳謙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法院認為,購買車輛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即可正常行駛,但在陳謙接收車當天車輛就發生故障,至今無法使用該車輛,根本不能滿足陳謙原本買車使用的基本需求,故原車主龔豪的行為已構成了違約。

一審法院判決,三方簽訂的協議解除,龔豪應返還購車款及利息,陳謙將寶馬車返還。

龔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