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多萬新買的豪車竟是「二手車」?

常熟一家公司花200多萬元購買一輛邁巴赫轎車,事後發現該車曾有購買和投保退保記錄,為此將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今年5月,常熟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該公司的起訴,隨後該公司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蘇志鑫揚子晚報記者於英傑

2016年11月25日,常熟一家公司企業從當地一家汽車4S店訂購邁巴赫S500轎車一輛,當時售價2198000元。到去年4月7日,該公司付清購車款、車輛保養費等款項合計2658488元。同日,該公司為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二天,雙方辦理了提車手續,該公司在載明“此車設備齊全,內飾及外觀完整,車況良好,已完成上述所有交車程序並收到上述物品及文件,同意接車”的交車單上簽字、蓋章確認,後為涉案車輛辦理了行駛證。

可沒多久,這家公司發現,新買的邁巴赫在2017年2月27日即有交強險、商業險投保記錄及退保記錄,認為汽車4S店隱瞞該車曾被出售的事實,出售的是一輛二手車,屬於欺詐行為。經交涉無果,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令被告4S店退還購車款2198000元,並增加3倍賠償金6594000元及賠償相關費用,共計930多萬元。

庭審中,法官對涉案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展開調查,被告表示車輛質量並無問題,原告亦表示暫未發現有質量問題。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公司提出的“退一賠三”之約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但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才受消法保護。

縱觀本案查明的事實,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車輛的所有人均是原告公司,其購買車輛的行為當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用於生活消費的情形,應當系企業經營性消費,不應適用消法。故常熟法院於2018年5月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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