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二手車”問題暫難解 專業人士教你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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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貴州省的劉先生,因為取證遇到困難的情況,向《京九晚報》熱線反映。他說,自己是一名律師,因為一起民事訴訟而來到商丘市進行取證,但是卻遇到了困難。

“徐先生買的是新車,但是卻有之前就銷售過和保養過的記錄,這證明是汽貿公司將二手車以新車的名義賣給了消費者,屬於欺詐的違法行為。”劉先生說,因此他於6月7日上午來到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持律師事務所的公函要求提供該車的銷售和維修信息,但卻被拒絕了。“在貴州的時候我就打電話問過,說可以提供,但是當我來到後又說只能提供給買車人本人。”

6月8日上午,記者與劉先生一起來到了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展廳內,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等待和溝通,該公司展廳經理吳培龍稱因時間太久無法提供發票複印件,但是向劉先生出具了情況說明,該說明上寫有該車的車架號、發票號碼及開具發票名稱為喬某某。

本報訊 拿到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後,劉先生當即就返回了貴州。

6月13日,劉先生對記者說,該起訴已經在貴州開庭,但是法院對於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持異議。

“法院認為,應該提供2017年8月、9月關於該車的購車合同、購車發票及保養記錄等有關資料。估計就是再去一趟商丘,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也不一定會提供給我。”劉先生說,根據之前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態度和說法,恐怕很難會將法院需要的相關資料提供給本案的律師。“我將申請由法院去商丘市銘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調取該車的相關資料。”

劉先生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的規定。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其第一百零三條中有如下規定,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話,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一百零四條中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而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而對於本事件中貴州徐先生買車遇到的煩心事,記者採訪了我市多家汽車銷售4S店的總經理,瞭解到消費者在購車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一位總經理告訴記者,該事件中導致出問題的“資源公司”就是非4S的汽車銷售公司,其往往對消費者稱能夠以更低的價格從4S店裡將新車拿到手,然後賣給消費者。在4S店裡買車的話,可以先看車,然後選車,試乘試駕,檢查所購車輛,付款,提車(同時拿到商家提供的發票、合格證等手續)。而通過所謂“資源公司”的汽貿公司買車的話,則是詢車、定車、檢查車、交錢、提車,然後等發票及合格證等手續。

“汽貿的發票和相關手續,是需要4S店開具和提供的,所以要多一些步驟延長了時間,並且有一些不法汽貿公司會拿著合格證去抵押貸款,增加了客戶風險。”該總經理表示,“資源公司”的競爭力就是價格,然而市場競爭激烈,“資源公司”為了拿到更多的市場份額會選擇“鋌而走險”。廠家生產車輛只會供貨給經銷商,“資源公司”也只有從4S店裡才能拿到車,為什麼“資源公司”的價格會比4S店更低呢?其中也存在客戶拿著一個很低的價格去找“資源公司”,那麼“資源公司”就會諮詢4S店,有沒有一些特殊政策的車,比如積壓車(庫存6個月以上)、質損車(因外在原因產生劃痕掉漆並修復的車輛,有的地區會有水泡車、冰雹車等),這些車4S店不敢按照正常的新車銷售,而一些“資源公司”則敢以不存在任何問題的全新車銷售給消費者。

那麼,擔心購買的新車會存在問題的時候該怎麼辦呢?另外一家4S店的總經理給出了以下建議:要選擇信譽良好的正規4S店進行購買車輛,將大大降低風險;此外在檢查購買車輛的時候,要仔細檢查輪胎的胎紋,看有無胎紋的磨耗和裂紋;注意底盤是否乾淨規整,是否有損傷;檢查機油是否乾淨;內飾是否有使用過的痕跡,尤其是一些細節處的乾淨狀況是否良好;備胎是否有使用過的痕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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