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律師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嗎?

引力波廣播

可以,當然可以。

始終記住一點,堅持從案件本身出發,才能讓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顯得更加有力,而不是套什麼社會危害性模板,要力求從新的事實、觀點、證據出發來說服檢察官。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逮捕之後判決之前辯護律師、嫌疑人被告人向檢察院申請的對被羈押的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的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並不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必備程序,它需要經過相關當事人或辯護律師的申請,在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收到材料之後,進行初步審查,在三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初步審查的內容是什麼?刑事案件無非就是罪名問題,一般來說是恐涉暴的案件比較難以取保的,比如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的;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涉嫌重大貪汙、賄賂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的;

以上這些犯罪並不包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另外,如果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也不會通過初審,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身最高刑只有十年,因此這一點也符合。

但是,由於非法吸存案件案件往往會比較複雜,在案件事實沒有查清的偵查階段,證據尚未固定,一般就難以促成立案。同時由於該類案件比較複雜,檢察官怕有串供可能,都會導致案件難以通過立案前的初審。

申請要回到案件本體,而不是套模板,泛泛而談

因此,筆者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除了重點強調社會危害性等之外,依然要從案件實體出發,比如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其非法吸存行為顯著輕微,其將資金都用於生產,且相關借款都已經全部歸還投資人等,或者其本身僅僅是一個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都較小。

堅持從案件本身出發,才能讓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顯得更加有力。

如果經過初審,檢察官認為符合立案的條件,就會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

再次強調: 不要套模板

注意一點,對於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檢察院審查決定不予立案後,如果律師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所以,千萬不要套模板

期限,十五天

如果立案,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你就是說最長在15天內給出是否同意變更羈押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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