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合作夥伴補償款被司法拘留

6月20日,一合夥協議糾紛案的被執行人常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安鄉法院司法拘留15日。

原告王某與被告常某及案外人常某某系親戚關係,長期合作做業務,經濟往來較多。2016年5月,在相關人員的主持和見證下,就三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進行了結算,並達成了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常某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王某支付補償款100萬元,常某僅支付了20萬元後,剩餘80萬元未支付,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與案外人常某某三人簽訂的協議書屬雙方協助常某某銷售藥品期間,權利、義務及經濟往來的補償協議,屬於三方自願達成,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法院判決常某應給付王某補償款80萬元。

判決生效後,常某遲遲未履行償還義務,王某遂向安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安鄉法院執行法官多次傳喚常某到法院履行義務,常某一直不予理睬,逃避執行。執行幹警通過多種查控手段,於6月20日上午發現常某行蹤,便再次將常某傳喚至法院,當場收繳了現金3000餘元,通過微信收繳了2000元,並依法對常某予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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