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撕毀法院裁判文書

基本案情

在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彭某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被告李某甲因離家在外務工,特委託該法院將民事判決書送達其家中,由家人簽收。2019年4月29日上午,鹽津縣法院幹警到被告李某甲家中依法送達判決書時,案外人被告李某甲之弟李某乙對判決不服,當場撕毀人民法院送達給被告李某甲的民事判決書,送達該判決書的幹警對李某乙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和訓誡,但李某乙漠視司法機關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致當日無法向被告李某甲送達民事判決書。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鹽津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某乙撕毀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致不能向被告李某甲送達民事判決書的行為,已嚴重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2019年4月29日,鹽津縣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對李某乙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體現形式,撕毀民事判決書的行為是對國家法律、司法權威的挑釁和踐踏,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外人故意撕毀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書,不但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嚴重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是公然挑釁國家法律權威的不法行為,人民法院將根據違法人員的情節輕重,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在此,鄭重提示訴訟參與人和其他案外人員,對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要理性對待,要通過正當途徑正確表達自己的法律訴求,以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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