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爲什麼要引入專家評標制度?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是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並對招標代理機構處罰)。確定評標專家,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招標投標活動引入評標專家評審制度,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評標行為對招標人負責。關於招標人與評標委員會二者之間法律關係,目前存在“代理”與“僱傭”兩種種觀點,都有一定學理基礎。

為什麼要引入專家評標制度,一是為了讓專家給招標人提供全面、公正的專業意見,彌補招標人專業知識的不足。二是考慮到大部分工程建設項目往往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防止建設單位濫用權利,相應的,評標委員會承擔了提供技術諮詢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雙重職能。故法律上強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條件、人數、產生辦法、評標依據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詳細規定,而招標人有權制定招標評標規則,由評標委員會執行規則,二者相互監督制約。鑑於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無論二者是代理關係還是僱傭關係,評標委員會行為的法律後果最終還是由招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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