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5億元貸款糾紛警示:保證金亦非萬無一失

5億貸款的糾紛,也許會因為山東省高院的判決而塵埃落定,但企業做如此融資安排的背後,竟是企業高達十幾億的民間借貸虧空無法彌補。

5億保證金到賬,5億貸款當日發放。

這是每一家銀行多年來夢寐以求的業務:無一絲風險地“躺收”貸款利息收入。更何況,保證金比抵押物更省心省力,不存在抵押物處置的種種問題。

這當然也是信貸員多年來夢寐以求的業務:既維護客戶發放貸款,又收入一筆保證金;業務日趨白熱化競爭時,這樣一筆合法合規的無風險貸款足以傲視地方銀行同業“群雄”。

然而,正是這筆不可能出任何風險的貸款,出了風險,最終鬧上法庭。

2017年11月,東嶽化工公司、東嶽高分子公司分兩起案件(標的分別為3億元、2億元),以青島交行等為被告,向山東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三方合作協議》無效,並要求青島交行返還5億元“回購準備金”。

今年6月14日,山東省高院一審判決,交行在與東嶽兩公司的糾紛中勝訴,不用歸還5億元資金。不過,這起民事糾紛背後,還有交行四名員工因“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淄博市桓臺縣法院分別判處2-6年有期徒刑和罰金。

對這一判決結果,四名當事人不服上訴。2018年5月,淄博市中院認為四人的有罪判決因為“部分事實不清、審判程序不當”被髮回重審。

刑事案件的最終結果還有待法院判決,但銀行兩項較為常規的業務風險卻值得行業重新審視。

據瞭解,該筆貸款各項手續齊備,亦符合銀行各個風控環節。如果人沒有失職,業務流程沒有問題。那麼,究竟是這樣的貸款模式錯了,還是銀行多年來的風控理念出了問題?

源起:貌似“三贏”的三方合作模式

事情的起因是交行青島分行與山東盟誠電氣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簡稱“盟誠系”)淄博盛泉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盛泉公司”)、山東恆泰節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恆泰公司”)之間的5億元貸款。

企業融資似乎不是因為缺錢。付出5億保證金,拿到5億貸款,貌似不賺不賠,財報上卻變成了10億元(同時擁有5億元保證金和5億元貨款)。這對於上市公司業績,著實是個大利好。

12月是銀行每年最為忙碌的時間。不僅是為年終決算,也是業績衝刺最後關頭。2014年12月。交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有關人士在百忙中接待了東嶽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盟誠系負責人李方學和田茂連。幾位企業代表來意明確:洽談並申請貸款。

他們表示,盟誠係為東嶽集團銷售商,雙方存在貿易往來。時至年底,“為了報表好看”,想通過貸款形式獲得資金支付東嶽集團貨款。為幫助盟誠係獲得貸款,東嶽集團可提供“回購準備金”。

不過,因為東嶽集團是香港上市公司,不能簽訂內地銀行通行的“保證金合同”。資料也顯示,東嶽集團創建於1987年,2007年在香港主板上市,為亞洲規模最大的氟硅材料生產基地、中國氟硅行業的龍頭企業。

於是,看似“三贏”的三方合作模式誕生。即交行向盟誠系公司提供貸款,貸款用於購買東嶽集團產品,直接受託支付給東嶽集團兩家子公司山東東嶽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東嶽化工)和山東東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簡稱東嶽高分子)。同時,由東嶽集團在交行存入5億的“回購準備金”。貸款到期後,盟誠系應用銷售化工產品所得的資金償還貸款,但如借款人盟誠系無法到期還款,則用東嶽集團的“回購準備金”償還貸款。

2014年12月29日,年末倒數第三個工作日,東嶽高分子和東嶽化工通過銀行轉賬將5億元存入其在交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開立的結算賬戶。當日,兩公司再將該5億元轉至《三方合作協議》所約定的戶名為“交行保證金-東嶽高分子繳存戶”以及“交行保證金-東嶽化工繳存戶”賬戶。同一日,交行按合同約定發放5億元貸款。

回過頭看,這種三方合作模式實可謂三贏,堪稱完美。事實上,貸款發放後的安生日子並沒有多久。

2015年6、7、9月,盟誠系先後3次出現遲付利息情況,交行青島分行於2015年10月扣劃了東嶽子公司在該行的5億元“回購準備金”用於償還貸款。

同年11月2日,東嶽高分子公司向銀行查詢時被告知款項已被交行青島市北支行扣收,公司遂即向桓臺縣公安機關報案。東嶽集團認為,該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濱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罪。

至此,故事仍然沒有結束。東嶽集團似乎想與交行重修舊好。

據交行青島分行人士介紹,在前述5億元回購準備金被扣劃後,東嶽集團和盟誠系公司相關人員並沒有放棄貸款,而是再次向市北第一支行提出,繼續按照三方合作模式申請貸款。當時行長戚靜要求,要繼續貸款,必須由東嶽集團董事長張建宏親自來青島洽談。

2015年11月,張建宏親赴青島商談貸款。2015年11月30日,又一年年尾,盟誠系和東嶽子公司以同樣模式在交行青島分行申請了一筆4.8億元的貸款業務。而交行方面給予其4.8億授信額度,實際發放貸款額2000萬元,回購準備金2000萬元。

次年1月28日,桓臺縣公安局前來交行青島分行調查東嶽集團李濱挪用資金案有關情況。交行彼時認為該筆貸款涉及司法訴訟,即依照約定扣劃了2000萬元的“回購準備金”。

東嶽集團同時指控交行青島市北支行行長戚靜,在明知李方學、田茂連和李濱製造還款假象、應付上市公司審計的情況,為達到增加存款、賺取利息等目的,安排操作了《三方合作協議》及《購銷合同》,致使東嶽兩子公司的5億元存款被扣劃。

2017年11月,東嶽化工公司、東嶽高分子公司分兩起案件(標的分別為3億元、2億元)向山東省高院起訴青島交行等被告,請求法院確認《三方合作協議》無效,並要求青島交行返還總計5億元“回購準備金”。

重新梳理案件,幾個“不尋常”足以引起整個銀行業的重視。

“不尋常”之一:足額保證金為何還要辦貸款?

無論在票據、信用證還是其他的貿易融資方式中,保證金的比例都是根據企業的資質來確定的,銀行當然是希望保證金比例越高越好,可是100%的全額保證金實屬蹊蹺。

既然有100%的資金為何還要融資?如果是三方的擔保模式,核心企業既然願意100%為上下游企業提供保證,為何不直接允許賒賬,還要額外向銀行支付一筆利息?

重新審視三方合作模式。也就是說,上游企業向銀行提供保證金,銀行向下遊企業發放貸款,貸款用於下游企業對上游企業的貨款支付。本案中,通過三方合作模式,東嶽集團賬面上的資金由5億元變為10億元,其中包括下游公司付給的5億元貨款,還有5億元“回購準備金”。

受訪的交行人士表示,三方合作模式,是一種常見的商業模式,這種做法在年底前尤為突出,可實現銷售企業較好的年度賬面業績。

也有股份制銀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這種三方合作模式,站在銀行的角度可謂是完全無風險,穩賺利息還不會損失貸款本金。

該負責人同時無奈地表示,年底衝業績,無論是在企業還是在銀行,都普遍存在。換言之,沒有風險的業務,誰不搶著做。尤其是在年末,這個重要的時間窗口。然而,正是一些看似“零風險”業務,可能恰是風險本身。

在我國銀行業,根深蒂固的理念是,能否發放貸款,關鍵看抵質押物。觀察企業現金流的作業方式,銀行固然掌握,但實際審貸時仍只是個輔助因素。

這種強調抵質押物的作業方式,甚至有可能導致銀行風控的偏離和失真。

“不尋常”之二:是保證金,還是存款?

由於東嶽方面企業代表此前聲稱,東嶽集團是香港上市公司,不能簽訂內地銀行通行的“保證金合同”,因此東嶽集團向交行提供的是“回購準備金”。

但因盟誠系在收到貸款半年後先後3次出現遲付利息的情況,交行青島分行於2015年10月扣劃了5億元“回購準備金”用於償還貸款。

東嶽集團交涉無果後報警聲稱,5億元存款被騙。

至此,圍繞東嶽集團存在交行的這5億元資金性質,雙方產生了糾紛。

交行青島分行認為,這5億元回購準備金屬於類保證金性質,故在貸款發生風險時進行了扣劃。而東嶽集團堅稱是存款,拒絕承認《三方協議》的合法性,稱是其員工李濱和盟誠系公司、銀行員工合夥欺騙,導致該公司5億元資金處於擔保狀態,被扣劃後要求銀行返還其存款。

2017年11月,在李濱、交行四人的刑事判決確定之時,東嶽高分子、東嶽化工向山東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交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以及盟誠系兩家公司,要求認定三方協議無效,並返還5億元回購準備金。交行方面也提出反訴,要求東嶽兩子公司和盟誠系返還被騙取的貸款。

2018年5月30日,山東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6月14日,山東省高院作出了兩份分別為(2017)魯民初117號和118號的民事判決。

這兩份判決認為,《三方協議》簽訂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相關材料均加蓋了東嶽化工和東嶽高分子的印章,兩公司對印章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交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與東嶽化工和東嶽高分子所發生的業務。李濱的行為是否經過了特別授權,是否履行了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審批程序,是東嶽化工和東嶽高分子的內部管理範疇,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法院還認定不存在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

關於5億元款項如何處理?

山東省高院認為,東嶽兩公司雖然因交行扣劃回購準備金而有5億元損失,但其同時獲得了盟誠系公司支付的5億元的融資款,並未受到實際損失。相應的,交行雖然發放了5億貸款,但同時扣劃了東嶽兩子公司5億元回購準備金,也未造成貸款的損失問題。所以無論是東嶽兩公司還是交行的訴訟請求,均不應得到支持。

“不尋常”之三:兩次詢證函的“一樣”與“不一樣”

是保證金,還是存款的問題上,本案還有一個插曲。業內人士分析,這段插曲可能導致銀行業更加謹慎地提供類似服務。

因為上市公司審計需要,2015年年初,“東嶽子公司”先後兩次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至交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詢證其在交行的存貸款等業務信息,包括5億元“回購準備金”的情況。

第一次詢證,市北第一支行拒絕,稱“(該賬戶)系銀行保證金賬戶,有未完成保證事項,非銀行存款”。2015年2月11日第二次詢證,該行回函中,在上述賬戶上的資金“是否被質押、擔保或者其他使用限制”上標註的是“無”。

由此,企業方更加認定該筆資金為存款,而非保證金。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詢證函顯示,兩份詢證函內容幾乎完全一樣,銀行存款第一個表格裡第一欄東嶽高分子的存款僅800元,第二項“交行保證金-山東東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繳存戶”裡有現金3億元。第一份詢證函中,在銀行員工簽章處,有手寫的“XX是交行保證金賬戶,有未完成保證事項,非銀行存款”,第二份則沒有這個說明。

交行方面認為,兩次詢證函回函,看似內容存在個別不一致,但實質上是一致的,即兩次回函均未將“交行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看做是東嶽集團兩家子公司在交行的存款。

有銀行業資深法律人士表示,根據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不屬於企業的銀行存款是有法律依據的。“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這5億元資金在交行賬戶而非企業賬戶,應認定為銀行的資金。

前述山東高院的一審民事判決也表示,關於交行青島市北支行加蓋印章的銀行詢證函,已在賬戶名稱部分明確列明保證金賬戶,與載明的“無被質押、用於擔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本身就相互矛盾,交行青島市北支行在“信息證明無誤”處蓋章的行為不足以使東嶽兩公司產生錯誤認識,亦不能證明交行青島市北支行知曉李濱等人的惡意串通行為而故意出具。

而刑事判決中,正是由於出具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函件,市北支行行長戚靜和會計主管費璟波被認定為“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對此,交行方面認為,《詢證函》是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為了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向銀行發出的函件,用以核對被審計單位在特定日期銀行存款、貸款等各項業務信息。它從本質上是一種對賬函件,不具有財產價值,也不具有流通性,不應認定為金融票證。

也有銀行方面人士認為,詢證函回函本是銀行的一項常規、低風險業務,如果被列為金融票證,對其法律屬性認定不當,銀行必將限制此項業務的辦理,這將影響到審計機構審計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不尋常”之四:“為了報表好看”的貸款竟涉民間借貸

東嶽集團報案後,交行方面方才知道,原來自2011年4月起,李濱通過東嶽高分子和東嶽化工將東嶽集團十多億元資金長期拆借給盟誠系公司,通過民間借貸方式賺取資金利息。

李濱在判決書中供述稱,其在東嶽集團結算中心擔任副主任,負責東嶽集團下屬子公司的融資、考核、結算等工作。從2012年3月開始,其以東嶽化工公司、東嶽高分子公司“委託貸款”的名義,未通過銀行走正規的委託理財手續,向李方學實際控制的盟誠電氣及其下屬公司在內的多家單位放貸理財。截至2014年底共逾期147820萬元。

李濱表示,2014年年底,為了順利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東嶽集團的年終審計,其多次催促李方學讓其還款,李方學通過田茂連聯繫了交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經過商議,確定通過以貿易融資的方式進行貸款。

原來,之前所稱的“為了報表好看”而貸款,背後是為了彌補近15億元的民間借貸“窟窿”。交行發放5億元貸款後,東嶽兩子公司並未向盟誠系公司發貨,但通過三方協議,東嶽集團賬面的上資金就由5億元變為了10億元,可以彌補賬面上5億元的虧空。

東嶽集團作為上市公司也曾於2016年多次發佈公告,稱懷疑李濱挪用公款,然後以委託貸款的方式發放給盟誠系9家公司,截至2015年末,尚有9.78億元未歸還。

對此,前述股份行信貸管理部負責人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銀行業“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看似很空的一句話,其實有其深意。如果一筆業務,目的是為了“報表好看”、應付檢查、年底業績衝量,看似很合理的粉飾手段,背後可能就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和漏洞。

同時,銀行要“瞭解你的客戶”不是一句空話,如果僅看財務報表,不掌握一家企業的真實業務狀況、資金流向、民間借貸等情況,在和企業打交道時,銀行終將吃虧。

未完待續:不尋常的系統性風險

教科書從一開始就告訴人們:銀行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基本要求是確保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銀行經營的本質就是協調這三者的關係,簡言之,就是對風險的承擔與管理。

一旦出了風險,是個人之錯,還是體系之過?

本案中,刑事方面,法院一審判決書認定:行長戚靜、行長助理趙聲、對公客戶經理劉興尚,明知購銷合同虛假、此次貸款所依託的貿易背景不真實,通過簽訂三方合作協議,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億元。

對此,交行有關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對於貿易真實性,銀行做了以下工作:前往東嶽進行現場調查並在東嶽的辦公場所簽署了相關合同文本,所有印章都是真實的;貸款直接受託支付給了東嶽;在發現東嶽和盟誠之間的貿易金額很少時,東嶽和盟誠書面回覆,因為產品價格下行,所以暫未開展業務,待市場行情改善後,再繼續開展業務;在做第二筆2000萬元業務時,張建宏親自來青島,表明貿易真實,希望繼續開展業務。

該人士表示,“印章、資金、書面回函、法人代表親臨現場,如果這些還不能表明貿易的真實性,那真的是超出了銀行的調查能力和職責了。”

交行青島分行人士同時表示,“歷時近兩年的刑事偵查和司法調查證實,我行4名員工與盟誠系公司、東嶽集團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間均不存在資金往來和行受賄問題。我行員工在該筆貸款業務中從未謀取一分私利。”

這個案子可謂是一個“教科書式”經典案例。即便沒有虛假材料、“蘿蔔章”等一個接一個的坑,最終也沒跳出如數到賬的全額保證金,是“為了報表好看”的嫻熟財務套路。

銀保監會強調銀行信貸服務實體經濟,這絕非虛話、套話。

如若銀行不信,風險不在此處,便在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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