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信用卡以實際獲取的財物作爲認定搶劫數額的標準

案例:

2017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姚林、沈龍、楊冬、沈偉、李亞、李平夥同劉某(另案處理)等人經事先預謀,以被害人張國某、張啟某在賭博中利用撲克牌詐賭為由,由李亞開車,在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五里街道某路邊、董家埭村某居民室內線附近等地,採用拘禁、毆打、搜身、持刀威脅等手段,對被害人張國某、張啟某、胡某某實施搶劫,劫得被害人張國某的黃金戒指1枚(價值4600元),劫得被害人張啟某現金400元、工商銀行卡1張。後姚林逼問被害人張啟某說出工商銀行卡的密碼,指使沈龍和劉某從該卡內取出現金50000元,後又指使楊冬以轉賬的方式轉走該卡內資金60000元,後因被害人張啟某報案該60000元被銀行凍結而未被取走。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張啟某眼部挫傷、致被害人胡某某上嘴唇黏膜破損,兩人的傷勢均構成輕微傷。問本案中搶劫信用卡的數額該如何認定,未被取走的60000元應否計入搶劫數額?

平明解析:

首先,姚林、沈龍、楊冬、沈偉、李亞、李平六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姚林等六人為了非法獲取財物,以詐賭為藉口,採用拘禁、毆打、搜身、持刀威脅等手段,當場劫得被害人的黃金戒指、現金及工商銀行信用卡,並致張啟某眼部挫傷、胡某某上嘴唇黏膜破損,該六人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

其次,姚林等六人通過逼問被害人信用卡密碼而獲取50000元現金,該50000元現金已通過犯罪行為,被行為人實實在在佔有,這筆錢屬於已被行為人佔有的財物,應當認定為搶劫數額。對於通過轉賬方式轉走的60000元,最終因為被凍結而未被取走,這筆錢不應當認定為搶劫的數額。因為信用卡並非實物財產而是屬於一種記載財物的金融憑證,信用卡被控制並不意味著信用卡內所記載的財物也被完全控制,信用卡變成實物財產還需介入銀行或商家等第三方的行為。因此,在搶劫信用卡類犯罪中應當以信用卡持卡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搶劫的數額。本案中的60000元由於被凍結而沒有被實際轉到姚林等人的賬戶,沒有被姚林等人實際佔有,因此不宜計入搶劫數額,但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從重處罰。

第三,姚林等六人搶劫他人財物總計55000元,屬於搶劫數額巨大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內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1月6日)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2013年6月24日):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江西省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本案中的搶劫數額為55000元屬於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實際搶劫到手的財物總計55000元,同時考慮到未最終到賬的60000元以及造成二人輕微傷以上的量刑情節,各犯最終被判處十年九個月至十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有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2013年6月24日)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五百元為起點;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

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四十萬元為起點。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3. 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來案例觀點參考:《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9集 第1185號:姚小林等搶劫案)

搶劫信用卡以實際獲取的財物作為認定搶劫數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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