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萬寧市山根鎮華明村委會衛生院的符朝月,法院催促你還301653元及違約金!(10)

住萬寧市山根鎮華明村委會衛生院的符朝月,法院催促你還301653元及違約金!(10)

案件詳情:申請執行人廣東粵佳飼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符朝月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粵0804民初1190號民事判決書,但被執行人符朝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目前,被執行人符朝月仍拒不支付申請執行人301653元及違約金。

執行案號:(2018)瓊9006執139號

立案時間:2018年3月12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符朝月

年齡:54歲

性別:

身份證號:460024196408081312

戶籍所在地:萬寧市山根鎮華明村委會衛生院090號

執行法院: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7)粵0804民初1190號民事判決書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301653及違約金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聯繫舉報電話:0898-62251596

聯繫人: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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