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POS機非法套現上億元 漢中華明公司8人獲刑

漢中華明公司以POS機套現過億元,因犯非法經營罪,包括老闆在內的8人被判處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機98臺。

購買POS機 非法套現

2015年,鄒某得知通過POS機刷卡套現可賺取手續費,便用自己註冊經營的華明家電和郭某甲註冊經營的柳湘商行的營業執照從“銀盛付”代理商謝某某處分別購買了2臺POS機,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進行信用卡套現,賺取手續費。

隨著非法套現業務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鄒某與郭某商議後,由鄒某、郭某甲、郭某三人註冊成立華明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公司”),郭某擔任法定代表人,鄒某為公司實際經營人、郭某甲為公司股東。公司陸續招聘了李某、李某甲、魯某、樊某4名業務員。

鄒某用華明公司營業執照先從“銀盛付”代理商謝某某處購買了1臺POS機,加上之前的2臺POS機,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從事信用卡代還、信用卡套現、信用卡提升額度等業務,從中賺取手續費。隨著業務量的增大,鄒某等人為了規避銀行後臺風控及反洗錢監測,先後從“付臨門”POS機代理商徐某某以及“隨行付”POS機代理商張某某、楊某處共購買和申領了事先綁定好商戶信息的POS機共154臺。

其中,楊某在明知鄒某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獲取利潤,給鄒某提供了20臺“隨行付”支付平臺下的POS機。鄒某所購買和申領的POS機交易結算所綁定的銀行賬戶分別為鄒某、郭某甲、郭某、魯某、李某甲、李某等人的銀行賬戶。鄒某等人在幫助客戶辦理網絡貸款時,按實際貸款金額收取5%-10%不等的手續費。在代辦信用卡時,接申請人申辦信用額度的5%-10%收取手續費。在辦理信用卡提升額度時,按照持卡人提額的額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續費。

在代還信用卡時,根據持卡人欠款金額,鄒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儲蓄卡內的資金分批次歸還持卡人欠款,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辦理的POS機上進行刷卡交易,後刷卡套現資金流轉到鄒某等人綁定在POS機後臺的銀行賬戶內,在交易過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續費。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現時,收取0.8%-1.2%不等的手續費。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間,華明公司共為840餘名信用卡持卡人辦理了信用卡代還及套現業務。後經司法會計鑑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漢中華明公司在無實質性業務的情況下,利用其辦理的POS機和POS機綁定的涉案人員銀行結算賬戶替持卡人辦理POS機刷卡業務的交易額不低於156757767.17元。

此外,2017年6月10日,樊某離開華明公司後,在漢中市漢臺區華樂商務中心成立了及時雨金融諮詢服務公司,通過網上委託他人申辦了7臺POS機,從事信用卡代還和非法套現業務,收取持卡人0.9%-1.5%不等的手續費。後經司法會計鑑定: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間,綁定結算賬戶為樊某、杜某某2人的“付臨門”POS機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類型為實時收款的共計1962843.80元。

8被告人均獲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郭某、郭某甲、李某、李某甲、魯某、樊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的方法,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從事信用卡代還和非法套現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11月20日,漢臺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此案,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隨案違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機98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通訊員 姜曉玲

法官寄語:

嚐到套現甜頭後無視法律,漢中華明公司以POS機非法套現,最終觸犯刑法,包括老闆8人身陷囹圄。逾越法律紅線做事,必將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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