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向個人募集資金?統一監管缺位出現監管套利

金交所向個人募集資金?統一監管缺位出現監管套利

近日有消息稱個別金交所接到監管口頭通知,不能面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記者瞭解到,區域金交所能否向個人募集資金,均視當地金融辦的監管尺度,目前多家金交所仍可面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

對個人投資者在金交所申購非標產品的爭議,由來已久。每個區域金融辦制定政策的尺度,以及每個金交所對監管的執行力度都不盡相同。江蘇省金融辦於今年2月對個人投資者做出規定:最近1年擁有符合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於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此外,廣金交內部也表示,不會向資質不夠的個人投資者出售任何私募性質的產品,即使在平臺中註冊通過,若資質不達標也無法購買任何產品。

但像這種對個人投資者做嚴格審核的金交所,只佔小部分。許多金交所對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不設限,或者個人起購金額設置較低以及執行力度不同,造成仍有金交所可向資質不足的個人募集資金並出售產品。

此外,一家大型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理財顧問曾對記者說:“在我們這買私募產品進行註冊時,信息可以隨便寫一下,投資人的信息真實性稍微弱一些沒有關係,真正購買產品時會再次做風險評估。”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與金交所的監管主體(地方金融辦)各自為政有關。2011年出臺的《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中明確分工,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地方金融辦負責落實工作。

但不少業內人士認為,若地方監管過於嚴格,對不良資產的處理、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就會較難解決,這是各地金融辦“拿捏尺度”很重要的一個出發點。此外,金交所的業務種類較多,包括私募債、定向債務融資、小貸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等,因此造成監管人士和從業人士都較難認清產品交易結構與風險。

舉一個例子,對於“定向融資工具”與“私募債”是否相同。曾有一家做小微融資的金交中心表示,目前該中心的私募產品均為定向融資產品而非私募債;然而,其他區域的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人士就認為,“定向融資工具”實際就是打著擦邊球的私募債(均為私募性質),應遵從合格投資人不突破200人的界限。此外,地方金交所涉及的業務類型廣泛,卻主要受到地方金融辦監管,許多業務存在管理不善或各地監管不統一,導致有的金交所業務激進,有的較為保守。

統一監管的缺位,很容易引起監管套利。對於一些地方金交所來說,國務院、地方金融辦、清整聯辦沒有明令禁止的,金融交易所仍可做,而其他監管機構發文又無法直接監管。

一位資深的金交所人士的觀點是,目前在金交所盛行的理財收益權轉讓、定向融資計劃等,業務形態基本都是圍繞證券法、信託法等關係建立的,應該被納入一行兩會的監管範疇,“我覺得金融統計大檢查也應該將金交所納入其中,當然這很難。可是,納入監管應該是一個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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