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懂法用法才能网购无忧

网络购物相较于传统的购物模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成本低、资金周转迅速、销售范围广、方便消费者选择对比等特点。然而,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也导致了网络购物中信息不对称、描述与现实差异过大等问题,增加了网络购物面临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5日,魏先生在某网络商城购买了一台某品牌43英寸LED液晶电视机,花费2088元。隔天,电视机被送到魏先生家安装调试时,魏先生发现电视机四个角均存在漏光问题。12月29日上午,魏先生在该网络商城申请退货,商城客服人员建议魏先生先联系厂家检测并开具检测单。后魏先生联系厂家检测之后,检测单上显示电视机外观状态完好,鉴定结果为不符合退机条件。同时该商城客服人员也答复魏先生称“此单商品已开包使用,无法进行无理由退货”。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该网络商城订立的买卖合同,由该商城返还电视机款2088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魏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方燕认为:上述案例中,魏先生在收到电视机的第三天联系该商场退货,但该商场却以包装已打开为由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该法律条文中也明确列举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的商品:(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显然,魏先生所购买的电视机并不属于法条中所列举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的商品。因此,他在提起退货申请之时,即使没有说明退货理由,该商场也不应该拒绝其退货申请,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由魏先生承担。

【律师提醒】

网络购物在现代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逐渐成为我国立法的重中之重。消费者了解网络购物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懂得运用合法途径去保护自身权益,才可以确保在网络购物中实现“购”后无忧。(via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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