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上門女婿同樣享受村民待遇

 男子入贅女方做上門女婿,並將戶口遷入該村民小組,村上土地被徵用後卻被告知不能分得補償款。6月26日,黃龍縣人民法院三岔法庭公開審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情回顧】

郝軍於2006年入贅黃龍縣三岔鎮樂平村薛瑩家成為上門女婿,2007年將戶籍從原籍遷入該村並長期居住。2016年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郝軍在該村沒有居所,便外出打工。2017年1月該村部分土地被徵用,在3月召開的村民代表大會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討論決定不給上門女婿分配土地補償款。郝軍一怒之下將樂平村民小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村民待遇給其分配土地補償款。

【法院判決】

三岔法庭審理認為,樂平村民小組的機動地被徵收,具有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就應該平等地享有分配權。原告郝軍入贅村民薛瑩家成為上門女婿,在取得了村民小組的同意後將戶口遷入該村,即取得了樂平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在土地徵收之前離婚,但戶口未遷出,沒有喪失該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有權獲得土地補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三岔法庭判決被告樂平村民小組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原告郝軍土地補償款2萬元。

【律師點評】

陝西萃澤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樂平村民小組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確可以決定內部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方案,但無權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具有的資格。因此,雖然村民代表大會上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討論決定了該事項,但與法不符,不會在案件審理中得到支持。(via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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