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

近日,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重慶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是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切實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支撐。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斷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現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的目標,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戰略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和“四個紮實”要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為導向,深入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戰略任務,立足我市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構建責任體系,創新管理制度,強化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為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和加快建成山清水秀美麗之地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明確責任,規範行為。明確區縣(含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黨委(黨工委)和政府(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排汙單位、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維機構等各方責任,規範環境監測行為。

——健全制度,完善體系。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改革我市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和社會監督,統一監測標準規範和信息發佈,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綜合防範,嚴格懲處。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範和懲處主觀方面因利益驅動、不公平競爭導致的不當干預、弄虛作假等行為,解決客觀方面因硬件、技術不足導致的數據失真、不符實際等問題。

(三)主要目標

到2018年,初步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檢查,各方責任基本落實,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進一步提高。

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二、重點任務

(一)落實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責任

1.黨委、政府及部門責任。市及各區縣黨委、政府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並對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後,應當將取得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情況通報市環境保護部門。市及區縣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相關部門負責管理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

2.環境監測機構責任。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採樣人員對樣品代表性、採樣原始記錄的客觀真實性終身負責;分析人員對分析方法、分析儀器的選用,分析過程的規範和可追溯性、分析結果計算的準確性及分析原始記錄的客觀完整性終身負責;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報告內容準確性、信息完整性,以及數據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終身負責。

3.排汙單位責任。排汙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4.環境監測設備運維機構責任。負責承擔環境監測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對監測系統正常、穩定和安全運行負責。配備滿足運行維護要求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質量保證實驗室、系統支持實驗室、備品配件庫等設備設施。執行有關標準規範、質量體系文件、質量控制計劃、運維合同要求;建立運行保障制度,制定並實施運維應急預案和內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制度。

(二)規範環境監測行為

5.手工監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覆蓋布點、採樣、現場測試、樣品製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嚴格控制環境監測數據產生的程序和效力。配備的儀器設備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並取得法定的檢定或校準報告(證書)。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執行涉及水和廢水、空氣和廢氣、土壤、噪聲、生物等環境要素監測的各項標準規範要求,細化實驗室分析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完善內部質控和外部質控要求。規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的格式、信息內容、受控編號、頁碼標識,明確監測報告的編制、審核、發放、存檔等工作要求,對各類監測分析原始記錄、任務書、相關資料與監測報告進行三級(科室主任、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審核。

6.自動監測。要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做好監測點位佈設、標誌設置和維護管理工作。自動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配置及性能指標,以及儀器設備(新建、更新及備機)的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時建立健全自動監測的校準、手工比對或量值溯源傳遞體系,確保自動監測數據質量。重點排汙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要保持與汙染物的實際排放相一致,對出現設施故障等異常情況的要及時處理,並報告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運行維護記錄,並公開自動監測結果。重點排汙單位要逐步在汙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實現自動監測數據和監控信息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取消環境保護部門的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我市排汙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對自動監測數據與實際汙染物排放不一致的,且重點排汙單位和自動監測運行維護機構不能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依法處理。

(三)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體系

7.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範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重點解決黨政領導幹部和監測數據使用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範記錄事項和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8.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檢察等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查實、移送、立案等環節,以及信息共享方面建立運轉流暢、務實高效的協作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汙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9.探索建立聯合監管和檢查通報機制。從2018年起,在環境質量監測、機動車尾氣檢測、社會化服務監測、排汙單位自行監測等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環境管理決策的監測領域,連續3年組織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行動”,從環境監測程序和結果上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執法、嚴肅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為建設生態文明、加強環境保護提供基礎支撐,確保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各相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將依法查處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並依法納入全市社會誠信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10.統一監測標準規範和信息發佈制度。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環境監測規範,適時完善適應我市實際的環境監測標準規範,健全環境監測量值溯源體系。統一規劃佈局全市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範開展監測活動。市及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轄區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佈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採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以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11.完善社會監督舉報制度。廣泛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範圍。適時曝光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件,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強大震懾力。推動成立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行業協會,制定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12.研究出臺國家有關法規配套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即將出臺的環境監測條例、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辦法、環境監測機構監管辦法、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排汙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等,並結合我市實際,及時跟進出臺相關配套制度。

(四)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3.強化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追究。對干預環境監測數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領導幹部,要追責、敢追責、嚴追責,終身追責。對涉嫌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區縣,市環保局要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區縣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生態環境部約談的區縣,市環保局要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區縣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市委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法追究其責任。

14.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環境監測設備運維機構和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維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市、區縣政府及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依法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15.嚴厲打擊排汙單位弄虛作假行為。排汙單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16.增強質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加強環境監測量值溯源與傳遞、汙染物計量與實物標準、環境監測標準規範驗證室、專用儀器設備適用性檢測等能力,提高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水平。充分發揮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質量中心”的作用,在渝東北、渝東南和渝西等片區,委託有條件的區縣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任務,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17.強化高新技術應用和科研能力。建立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通過對環境監測活動全程聯網監控,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和全過程質控技術研究,加快便攜、快速、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平。鼓勵環境監測人員開展專項研究,重點針對日常環境監測質量控制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地表水和廢水監測質控技術研究,環境空氣中顆粒物比對、臭氧量值溯源和傳遞質控技術研究,以及土壤樣品採集、製備方法對監測結果的影響研究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協調機制,由市政府成立工作協調小組,市級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區縣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工作,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應建立協調機制,強化監督執行,確保改革成效。

(二)細化工作方案

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縣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任務分工、時間節點和推進措施,紮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實。

(三)強化能力保障

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儀器設備和工作經費。

(四)營造良好氛圍

加大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班、專家解讀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社會各方面對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重大意義的認識。發揮媒體、公益組織和志願者作用,積極搭建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的交流平臺,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工作。

(五)加強效果評估

按照責任清單,定期檢查、全程跟蹤,加強效果評估,不斷完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全市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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