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检微刊》2018年第18期:积极推行“代理家长”制度 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区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推行代理家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主动与共青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妇联、区关工委进行接洽,由各单位推荐人选、区检察院严格考察,最终遴选出8位符合条件并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合适成年人担任“代理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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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区检察院第二届“代理家长”聘任仪式暨履职培训班在区检察院六楼会议室举行。聘任仪式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红英同志主持,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骆德忠同志为聘任的“代理家长”颁发了聘任证书,并结合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及第一届“代理家长”实践情况对新一届“代理家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代理家长”制度的重要意义。推行“代理家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顺利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定位。要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热心和爱心转化为实际的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自己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三是要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履职能力。要认真落实“沟通、教育、保护、维权”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注重加强与涉罪未成年人的沟通,认真学习法律和心理学的有关知识,不断在实践中学习、揣摩、沟通,提高履职能力,正确地履行好“代理家长”的职责。四是要敢于监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家长”既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提供见证、支持和帮助,也要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全程进行监督,敢于指出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同时对如何实施好“代理家长”制度敢于建言献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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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代理家长”代表邓彩秋同志作了任前讲话和经验交流。在履职培训班上,区检察院未检办刘景丽同志为“代理家长”讲授履职实务课程,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代理家长”制度进行了解读,并就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讲解,让“代理家长”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下一步正确履职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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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家长”制度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制度创新,对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也为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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