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公司簽了放棄社保協議就沒招了?該要就得要,該補還得補!

職場人士都知道,社會保險關係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自己退休後待遇的享受,但是公司或者老闆更知道其中的厲害關係 。在整個社會保險繳納中,公司佔比較重,於是某些公司就挖空心思不為員工,或者採取如降低繳費基數等

其它措施變相少繳或者不繳,這樣做不僅損害了員工的利益,公司也會面臨潛在的風險。有的公司採取的就是強迫員工簽定一份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書,由公司對自願放棄社保的人給予現金補貼,但是這樣做的後果是害人害己。

1、社保是國家強制性的政策,簽定的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看似當時省了小錢,但是被社保徵收單位查到後不光要全額繳納,還要繳納罰款。現在的社保由稅務機關征收後,社保的審核徵收更加嚴格,違規後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2、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員工一旦在公司出現工傷或者工亡事故,則工傷或者工亡事故的資金全部由公司承擔,並且還會面臨處罰。有的小公司出現一起工亡事故,基本上就要宣佈破產了。

3、簽定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能對員工暫時起到一點威懾作用,但是經不得法律的檢驗,萬一出現因為沒有繳納社保的法律爭議,則該補的還是要補,該賠的還是一分都少不了。不要看違法成本太小,但是有時候違法也是會付出很大的代價的。

4、員工簽定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雖然帶“自願”字眼,可能看著公司因為不繳納社保而補貼了錢,看似收入增加,實際上是損害了員工在職時的待遇和退休後的利益,所以不能因小失大。

員工在社保最關係到個人利益時千萬不能馬虎,不要因為簽定了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就沒有招了,你可以主張該要的就得要,該補的還得補。

《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連接: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你和公司簽了放棄社保協議就沒招了?該要就得要,該補還得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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