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曾非法吸金7000多萬的「智富惠」嗎?法院一審宣判了……

一元洗車

一元吃比薩

一元洗頭髮……

还记得曾非法吸金7000多万的“智富惠”吗?法院一审宣判了……

你還記得當初轟動廈門的“智富惠”嗎?

非法吸金7000多萬,

受害者多達上千人!

6月25日

這個案子在思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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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富惠”董事長李傳星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6月25日,“智富惠”運營商福旺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傳星在思明法院受到審判,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智富惠”運營商和李傳星等人“吸金”主要有兩招:一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出售公司產權;二是以低價充值智富惠加油卡、購物卡為由,瘋狂“吸收”顧客的保證金。最終,該公司突然關門,造成投資人的鉅額資金無法拿回。

當初

“智富惠”到底做了些什麼?

一起來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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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金第1招:

出售“智富惠產權”

“智富惠”也曾經在廈門風靡一時,其運營商曾先後推出“一元洗車”、“一元吃比薩”、“一元洗頭髮”等活動,這些活動也曾讓“智富惠”的運營商名噪一時。

不過,風光過後,該公司突然陷入資金無法兌付的窘境。2015年1月13日,廈門福旺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門停業,第二天,廈門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緊接著李傳星投案自首。

經查,“智富惠”李傳星等人“吸金”最常用的招數就是出售“智富惠產權”。2010年4月,福旺達公司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推出“智富惠產權”銷售項目,通過網絡宣傳、召開線下推介會等形式,向社會公眾以每份6800元-288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智富惠產權”。會員購買“智富惠產權”後,成為“產權人”,獲得1000-2000元不等的,可以在“智富惠”平臺上等同現金使用的智幣,同時可以對接“智富惠”平臺聯盟商家,獲取該商家的消費返傭。被告單位福旺達公司承諾,產權人每月可以獲得平臺聯盟商家的100%返傭收益,直至產權本金收回。

經審計,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福旺達公司共向受害人呂先生等上千名“產權人”出售4110份“智富惠產權”,銷售金額達7531.2萬元。其間,為了吸引更多公眾成為會員,福旺達公司將銷售產權所得錢款用於返傭貼現、會員活動貼現等各項開支,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智富惠”平臺聯盟商家返傭僅173.98萬元,而福旺達公司支付給產權人的“返傭收益”高達1900萬元,收支嚴重不符。

正是由於收支不符,導致案發時,公司累計虧損2661萬多元,並造成被害人損失4752萬多元。

吸金第2招:

低價賣卡收保證金

李傳星等人“吸金”的第2招就是低價賣卡收保證金。經查,被告單位智淘公司於2012年3月19日註冊成立,系福旺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被告人李傳星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實際控制該公司。

智淘公司成立後,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通過“惠競拍”網絡拍賣平臺,以高價買進購物卡等商品,低價競拍,承諾每期保證10%中獎率的方式,非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會員繳納的競拍保證金等資金,並將會員繳納的保證金用於福旺達公司、智淘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及項目推廣。

實際上,智淘公司成立後,經營持續虧損,其中僅“惠競拍”業務每期競拍都會產生100萬元左右的鉅額虧損,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9日,累計虧損達1346萬多元。至2015年1月13日,僅未歸還給被害人的資金就達3688萬多元。

令投資人氣憤的是,在公司沒有能力兌付競拍卡劵及返還保證金的情況下,被告人李傳星隱瞞公司的真實經濟狀況,仍決定繼續開展“惠競拍”網絡拍賣。競拍後,共收取會員交納的競拍保證金、購買卡券資金547.2萬元。

上千名受害人都關注一個問題

“吸”來的這麼多錢

都去哪了?

还记得曾非法吸金7000多万的“智富惠”吗?法院一审宣判了……

案發後,

李傳星的供述揭開了這一謎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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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傳星說,“智富惠”銷售產權的收入主要使用在福旺達公司的整體運營裡面,包括“智富惠”會員推廣、廣告宣傳、硬件採購和技術研發、人員工資、公司辦公成本、設備採購等等。

2014年,福旺達公司決定在其他城市推廣擴張“智富惠”,在其他城市設點,這樣福旺達公司的費用增加很大。2014年5月份,福旺達公司的經營已經非常困難了。

另外,公司收取的保證金去哪兒了?

李傳星說,2015年1月1日卡券拍賣後,“惠競拍”保證金和拍賣資金用於福旺達公司和智淘公司的日常經營,有部分是償還購卡使用的信用卡透支款。智淘公司將拍賣卡券錢款用於發工資、零星購卡,還400萬元給債權人。

當時,李傳星還向智淘公司的財務人員說可以到外面買到更便宜的卡券,讓智淘公司的財務人員將400萬元轉賬到自己個人卡,但是,實際情況是其外面的債權人一直討債,李傳星需要錢去償還個人借款。

2015年1月13日晚,李傳星發微信通知福旺達公司、智淘公司管理人員,告知他們“兩家公司倒閉了”。

判決

數罪併罰,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福旺達公司違法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7531.2萬元,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傳星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7531.2萬元,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單位智淘公司違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3688萬多元,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547.2萬元,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李傳星是智淘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隱瞞公司無力還款的事實,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因此,一審判處李傳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9萬元。

同時,李傳星的幾名同夥也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獲刑。另外,判決還要求追繳兩家被告公司違法所得,用於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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