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白涛化工园区

重庆白涛化工园区是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于2006年12月批准设立的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是重庆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三大化工园区(长寿、白涛、万州)之一,是由重庆化医集团和涪陵区共同建设的园区。园区地处涪陵区白涛街道,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其中启动区面积6平方公里。园区现有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化医大塚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园区2008年产值可达20亿元;园区现有在建项目12个,总投资84多亿元,建成投产后产值达151亿元以上。

重庆白涛化工园区

OFweek工业园

白涛化工园区拥有良好的发展要素资源,土地利用空间大,水电气供应充足且价格相对较低,园区产业特色鲜明,集中度高,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产业链集群聚合力强。园区将突出产业招商特色,引进一流的化工生产工艺,打造长江上游重要的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石油下游产品加工、化肥、农药等生产基地。

园区力争到“十一五”末销售收入达到150亿元以上,初步建成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2015年园区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2020年园区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成为我国长江上游重要的基础肥料和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及石化下游产品加工基地。园区年销售收入远期目标达到800亿元以上,产业及配套设施完善,轻重产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全国乃至全球享有一定知名度。

地理优势

水运

现有23个港口,年客运量1162万人,年货运量212万吨,大型新建集装箱码头已投入使用。

铁路

现有渝怀铁路(国铁I级单线,境内有5个客运站:涪陵、石沱、蔺市、磨溪、白涛)、南涪铁路(国铁II级单线,已开通货运,暂未开通客运,境内有2个客运站:涪陵、梓里)[2]。在建渝怀铁路重庆—涪陵段二线(2012年建成)、渝利铁路(国铁I级双线,2013年建成)。

另规划有重庆沿江铁路、广安—涪陵铁路。

公路

现有长涪高速公路直通重庆主城,在建重庆沿江高速公路(重庆主城—涪陵—丰都-万州)、南川—涪陵高速公路(重庆三环高速公路的一部分)。

规划涪陵—武隆高速公路、涪陵—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高速公路、垫江—涪陵高速公路、丰都—涪陵大木—武隆高速公路。

公交

采取部分大中城市公交线路编号通用原则,实行3位数编号,百位数代表运行方向:1代表东西方向走向,2代表南北方向走向,3代表环线;十位数和个位数代表具体线路序号,东西走向18条、南北走向10条、环线5条。

招商产业

园区以天然气化工、氯碱化工、石油化工为主线,延伸产业链,根据产物项目、公用工程、环境保护、物流配送、办理办事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实际施整体开发。

政策优惠

为进一步优化涪陵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以下政策。

一、投资主体

(一)凡开发区外入区投资的客商以资本、资产、专利技术、知名品牌合资合作(其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以上)、独资兴办项目,以及辖区内原各企事业单位新上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享受本政策待遇,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产业政策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均可入区建设。

(三)开发区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发展金融、商贸、房地产、旅游等第三产业。

(四)鼓励投资者投资现代农业开发、移民企业迁建技改、传统工业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政策

(五)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出口产品企业,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其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投资者企业所得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减按15%的税负征收。其中“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开发的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生产性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出口产品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负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设备和原料,可以报批关税减免。

(八)利用荒坡、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6年,减半征收4年。在荒山、荒坡新开发应税农副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4年,减半征收4年。

(九)以上税收政策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执行。

四、财政政策

(十)凡向开发区以外的部门争取到计划外的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的,无偿资金按10%,有偿资金按1-3%奖励给引进的单位或个人。

(十一)社会各界的个人或组织引进技术和项目的,其建成投产后,由开发区财政根据实际投资额按生产性项目5‰,非生产性项目3‰进行奖励。

(十二)凡在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有资产作保证,又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向开发区财政申请周转金,有偿使用。

(十三)原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全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开发区财政按3‰奖励企业经理或厂长。

(十四)到开发区落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三年每年按实际纳税额(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10%奖给引进者,20%奖给纳税人。

五、土地政策

(十五)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赠予。其土地出让总额2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收10-25%。

(十六)以划拨方式在开发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从事农业开发、科教、文卫事业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其他政策

(十七)开发区管委会奉行“简洁、高效、优质”的服务准则,在项目审批、规划定点、工商税务登记、土地出让等一切手续方面减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投资经营期间,投资者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十八)“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开发的投资企业,其基本建设期间的配套费减半收缴,重大投资项目可申请免缴。

(十九)投资者兴办的支援三峡库区建设的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联营专贷”。

(二十)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重庆市和涪陵区现行政策执行,特殊情况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特事特办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或专项专议。

(二十一)本优惠政策由经济发展局受理,汇同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各职能部门执行。

(二十二)本政策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文章转载于:https://park.ofwee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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