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鄭州再出新政

在“6·25”全國土地日當天,因不動產登記工作歷史遺留問題而受到困擾的鄭州市民們收到了一份來自國土部門的“政策福利”。

核心提示:在“6·25”全國土地日當天,因不動產登記工作歷史遺留問題而受到困擾的鄭州市民們收到了一份來自國土部門的“政策福利”。繼去年出臺鄭政【2017】6號文(下簡稱“6號文”)後,針對不動產登記實務中仍存在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鄭州市人民政府再次出臺相關文件予以解決。

6月25日,記者從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瞭解到,鄭州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出臺鄭政【2018】33號文《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相關問題的補充意見》(下簡稱《補充意見》),用於解決在不動產登記工作中出現歷史遺留問題。

“6號文著重解決了那些已獲得‘房本’,但仍存有歷史遺留問題房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而補充意見則將尚未取得‘房本’,且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納入了其所涵蓋的範圍。此外,還覆蓋了一些6號文當時所沒有涉及到的細節問題。”有業內人士表示,自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在全國推廣以來,在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方面,河南及鄭州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此次《補充意見》的出臺不僅解決了現實中的不少“老大難”問題,更為全省乃至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提供了寶貴的探索和經驗。

新政

針對歷史遺留問題再出補充政策

6月25日,記者從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獲悉,《補充意見》已於當日正式出臺。這也是繼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於2016年11月下發《關於做好當前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去年7月鄭州市政府出臺《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相關問題的意見》(鄭政〔2017〕6號,以下簡稱“6號文”)之後,我省尤其是鄭州市直面不動產登記中所存歷史遺留問題再次給出政策出口。

《補充意見》中指出,在“6號文”發佈實施以來,鄭州市已妥善解決了一大批分散登記導致不能正常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問題,對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辦理不動產登記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不斷顯現。為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便民利民、信守承諾”的原則,針對當前鄭州市不動產登記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結合鄭州市實際,特制定“6號文件”的補充意見。各相關部門要精簡程序、密切配合、提高效率,抓好工作落實。據悉,《補充意見》的適用範圍為鄭州市內五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鄭州高新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上符合文件處理範圍的遺留問題樓盤或房地產項目,《補充意見》也將從6月25日起生效。

有省外不動產業內資深人士A先生(應受訪者要求隱去真實姓名,下同)表示,自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執行以來,鄭州在不動產登記領域的種種舉措令人關注,尤其是在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方面,更是為全國同行率先“趟出了一條路”。“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是不少地方不願觸及的領域,而河南、鄭州數次針對這一問題出臺解決方案,體現了相關部門的擔當意識,值得欽佩。”他說。

聲音

覆蓋“尚未取得‘房本兒’”且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

“6號文所解決問題的對象,基本上是業已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書且存有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而補充意見則將那些未取得過房屋權屬證書,但存在更深層次遺留問題的房屋納入瞭解決範圍。”對於新出臺《補充意見》的主要內容,有業內資深人士B先生表示,於去年出臺的“6號文”通俗地說解決了兩個大問題:一個是“沒有土地登記信息但有房產證”的房屋能不能辦理登記的問題,一個是對於上述房屋怎麼完善土地登記信息的問題。“但是歷史遺留問題不僅僅是‘土地上’的問題,還涉及了很多別的方面,而補充意見便是從登記事務著手,包含但並不侷限於解決土地方面的問題。地有問題房沒問題的,靠6號文解決;地沒問題房有問題的,靠補充意見解決。”B先生說。

亮點

《補充意見》內容概要

此次出臺的《補充意見》共涉及五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關於劃撥土地上房產相關問題的處置意見”、“關於房屋越界超佔問題的處置意見”、“關於房地權利主體或用途不一致遺留問題的處置意見”、“鄭州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及“關於房屋部門直管公房及省直房改房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處置意見”。

其中,關於“關於劃撥土地上房產相關問題的處置意見”,《補充意見》區分“新供應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商業用房辦理用地手續、已供經適房配建商業用房辦理首登或首次轉移登記、經適房配建商業用房業主已取得房屋產權申請轉移登記”三種情況,對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商業用房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提出解決辦法。

關於“關於房屋越界超佔情況的處理意見”,《補充意見》以首次登記及首次轉移登記兩種不動產登記業務類型為區分,分別提出解決方案。對於涉及首次轉移登記(購房人首次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補充意見》按越界超佔的宗地不同情況,區分所跨宗地為“同一權利人、其他權利人、未登記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三種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針對“房、地權利主體或用途不一致問題的處理”,《補充意見》提出對於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房、地權利人達成一致意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更正登記。對房、地用途不一致,按照“地隨房走”原則,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房屋規劃用途進行房地一致的不動產登記這樣的處理意見。

具體內容詳見下文:

解決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鄭州再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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