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醉駕,罰款拘留丟「飯碗」!

出租車司機醉駕,罰款拘留丟“飯碗”!

近日,吉林省遼源市交巡警支隊秩序管理大隊查處一名涉嫌醉駕的酒司機,更讓人唏噓的是,他駕駛的是出租車。

6月15日晚20時45分許,秩序管理大隊在開發區財富大路設卡查酒駕,當對一臺東遼縣號牌的出租車司機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時,發現該駕駛人的檢測結果為:124mg/100ml(遠遠超過80mg/100ml的醉駕標準)。

出租車司機醉駕,罰款拘留丟“飯碗”!

駕駛人王某對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

民警將該駕駛人帶至醫院進行了抽血,目前血液樣本已送至遼源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化驗。

王某現已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拘留。

等待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後,王某如果構成醉酒。將被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刑事訴訟,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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