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三项调整↓↓↓

1

调整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时——

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产权住房——

  • 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 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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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管理规定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时——

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当职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业务时——

职工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为封存或托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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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整了离职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已封存或托管6个月(含)以上且未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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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制定了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

《通知》中规定了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之间。

而缴存基数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要求。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30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成都人注意!即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通知》还提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完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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