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现在员工的劳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企业不得不想出各种招数挖坑。比如,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是口头直接让员工走人,而是要求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案例中的员工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究竟她还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案情回顾】

毛利兰于2015年7月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当月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000元加提成。2017年3月,公司以小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签署《解除通知书》,小兰签署后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2017年12月,小兰与公司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庭审过程】

公司认为:小兰签署了“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是认同并确认了,因此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公司提出小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是因为其旷工的事实,小兰在2017年3月旷工达1个月,公司有考勤表存正,但考勤表上并无小兰签字,且小兰对此考勤表不予认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这种情形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供的小吴2017年3月工资表中 “考勤扣款”一项为0元。公司的考勤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旷工超10天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0%。

【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

为何看似有理的公司最后一败涂地?小兰已经签署了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怎么就又成了违法解除?

首先,公司的底牌法宝显示小兰旷工一个月的“考勤表”上并没有小兰的签字,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小兰对该考勤表不予认可。因此无法证明此考勤表的真实性;

其次,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旷工工资核算办法,但公司并未按此执行。当份考勤表中小兰的考勤扣款为0元。恰恰再次证明了考勤表无法证实真实性。

温馨提示:各位亲们,无论是签署任何文件、合同、通知的时候都要详细阅读其中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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