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不起诉决定体现的宽严相济政策

2018年3月26日上午,我院刘涟检察官在本院不起诉宣告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任某宣告了不起诉,任某心情激动,感谢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并保证以后一定努力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请检察官放心。

2016年7月,贵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任某在花果园承包家装业务,从同年9月任某开始拖欠冉某等工人工资共计30800元,劳动监察大队向任某下达劳动改正责令书并多次联系均无果。2017年1月9日,该大队将此案移交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2017年2月26日,该局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任某的行为已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任某在提起公诉之前已支付劳动者全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冉某等人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后我院依法对任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其刑法规范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法理念。任某本人是企业法人,我院坚持司法办案不忘发展,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理念,既打击了中小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并重的要求;坚持司法机关在严格执行司法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经济效益和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则不起诉决定体现的宽严相济政策

一则不起诉决定体现的宽严相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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