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动态」僧人犯罪法不容 检察官执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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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在大姚县某精神病医院,一件故意伤害案的开庭审理活动在有序进行,坐在被告席上的人非常特殊,其身份是僧人,犯的是故意伤害罪,且案发前就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

参加今天开庭活动的除了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有被告人的亲属、主治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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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是来自于河南,几年前认识了出家师傅释某,因此而来到大姚某寺庙出家为僧。2017年底,其自愿还俗,师傅将他送到某市,交与其亲属带回家。到了2018年2月的一天,其又单独返回到大姚寺庙里,在了一段时间,一天,在散步中,王某突然捡起石块对着师傅就是一阵乱打,致轻伤。后被在场的弟子制止约束后报警。经鉴定,伤者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及案发时患偏执性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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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明知故意打伤他人身体会造成严重后果,而采用石头打伤他人,造成释某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王某没有异议,他表示:我和师傅互无矛盾。我是想战胜师傅,恢复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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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因打伤寺庙出家师傅,犯了故意伤害罪,其有偏执型精神病在身,当地司法机关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一面联系了医院为其治疗,一面通知其弟来照料他的生活,其弟抛下家事已到云南照顾他四个多月了。公诉机关考虑到其家庭情况特殊,如果被告人的病情有加重,对这个家庭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带着书记员去到某精神病院对其讯问并做详细记录。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法院后,积极与法官沟通联系,向法官说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建议法官将审判庭“搬”到被告就医的医院里,同时积极联系其亲属、医生在场旁听。2018年5月29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在某精神病医院开庭审理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场面以近似于“圆桌会议”的模式进行,为的是以防刺激着被告人,以免其受到刺激后会加重他的病情。由于检察官、法官精心细致的考虑,处处彰显司法温度,庭审没有出现什么意外。事实证明,柔性化执法在“治病救人”上,其“疗效”也是相当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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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写在纸上的条款,本身没有什么温度可言。在十分注重人情的传统社会,身为检察官,切不可冷冰冰执法。以该案为例,如果检察官不用心办案,建议到被告人所就医的医院开庭,而是机械地按照程序执法,有可能会引起被告人的病情加重,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一旦被告因此而加重病情,很可能把这个家庭推向更加糟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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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本案中的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其又患有精神病,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一定要做好风险评估,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研判,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同时,要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的办案预案。通过柔性执法,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僧人并非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群体,不能对他们违法犯罪网开一面,不能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办案中把握好分寸,拿捏好尺度,执法人员必须心中有数。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才能经得住公众质疑和时间检验。

文:韩亚平、简重美 图:唐雪英

总期 第191期 第460条

2018年期 第31期 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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