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推進“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整體目標的實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近期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問題

(一)執行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以下簡稱《失信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納入名單的法定情形,嚴禁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二)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已經納入的,應當撤銷,納入後才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屏蔽。

(三)對於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應當依照《失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具體操作按我院“法明傳〔2018〕33號”通知要求進行。

(四)案件已經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執行法院按照 我院“法明傳〔2017〕699號”通知要求,已將案件標註為實結,尚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處於發佈狀態的,應當屏蔽;如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應當撤銷。

二、關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問題

(一)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已發出限制消費令的恢復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可無須再根據《終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發出限制消費令。

(二)在嚴格按照《終本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完成必要的執行措施後,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不受《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限的限制。同時,要嚴格杜絕隨立隨結、違規報結等濫用終結本次程序的行為。立案後不滿三個月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將作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評估工作中重點抽查的案件。

(三)執行法院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必須完成對所有已開通查詢功能的財產項目的查詢,僅查詢部分財產項目的,不符合完成網絡調查事項的要求。擬終結本次 執行程序時距完成前次總對總網絡查控已超過三個月的,還應 在終結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執行內容僅為追繳訴訟費或罰款的;

行政非訴執行案件;

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

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採取現場調查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一般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記錄入卷;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時,應及時傳喚被執行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

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未實 現網絡查控的財產,應前往現場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並製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對其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 現場調查;全面核查被執行人企業性質及設立、合併分立、投資經營、債權債務、變更終止等情況,並可依申請進行審計調查。

(六)本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機構發生調整的,對此前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及時指定相關法院負責後續管理。

三、關於和解長期履行案件的報結問題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選擇“和解長期履行”情形)報結。執行案件流程系統須進行相應改造,在終結執行內增加“和解長期履行”作為終結執行的一種情形;同時,對該種情形終結執行的案件在報結時可以不作必須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以恢復執行方式立案。對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改造系統;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我院負責改造系統並進行遠程升 級。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8年6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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