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股東不合格,我能「開除」他嗎?

「084」股東不合格,我能“開除”他嗎?

【100個創業法律小學問 084】股東不合格,我能“開除”他嗎?


眾所周知,股東通過直接出資或者股權轉讓來取得公司股權,此時作為公司的股東,便具有了相應的處理公司事務的資格。

股東的作為對於公司發展的影響是重大的,當股東正確行使好自己的權利時,公司的發展速度也將得到提升。但是在現實中,卻存在著一些股東不作為,甚至是亂作為的情況,如果放任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帶壞公司文化是必然的,那麼公司應該怎麼做呢?

老闆直接下令解僱股東?

此種做法純屬“想當然”。

首先區別一組概念:股東和職員。

股東是依法持有公司股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職員是在公司內部從事勞動的員工。

雖然現實中,特別是對於某些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而言,股東任職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是股東與職員之間絕對不能畫等號。

其次,如果在公司任職的股東在工作中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法規的情況,經過股東會的投票表決,可以撤銷其在公司中的職務,但是其股權是絕對不可以限制和剝奪的。也就是說,可以解僱的是“職員”,不是“股東”。

通過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章程剝奪股東資格?

這種做法也是行不通的。

首先,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六種股東喪失股東資格,如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併;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等,其中並不包括公司股東會決議作出將股東除名的情形。

其次,章程多數決的效力僅應及於公司經營管理的事項和股東共同利益的事項,而不應及於股東個人利益的事項。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享有的固有權利,是股東的合法財產權,其處分權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

公司章程只能對股權轉讓、受讓的主體做出規定,不能對股東身份處理做出規定。

這裡需要注意一個特殊情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只此一種情況!),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於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即便該股東系控股股東。

這也行不通,那也行不通,難道公司只能眼看著部分股東損害公司權益嗎?

當然不是了,實際上,一個簡單有效的約定就能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提前設置股權退出機制

設定股權退出機制,主要是通過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進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設計了退出機制的公司章程能夠備案成功,那麼就不需要股東協議了。並且,如果是代持或者持股平臺模式下,退出機制一定要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約定。

簡單來說,股權退出機制其實就是提前決定好公司的股權回購條件,條款主要需要約定好“回購事件”和“回購價格”兩個方面。

一般來說,可以現價回購、原價回購、無償回購,不同的回購價格對應不同的回購事件,對於公司而言,越是惡性的事件,對應的股權回購價格就應該越低,以期同時達到監督股東的效果。

我國《公司法》對於股東權利與股東身份的保護力度很大,這是很好的一種現象。但是老闆們遇到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千萬不要手軟,只要符合提前約定好情況,立即啟動股權退出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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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黃曉玲律師專注金融證券、房地產、民商事訴訟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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