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捕殺四隻「野雞」被判刑5年,你認爲這一判決合理嗎?

夏末川


表面上聽,殺死四隻野雞,也就是雞而已,不過是野的,憑什麼四隻雞就判刑五年。

但是如果擴充下換個說法,男子故意殺害瀕危2級保護動物,把本已經數量非常少的保護動物殺害,僅僅是為了當菜吃,是不是感覺就不一樣?

也許會有人說,他萬一就是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呢?以為沒事呢?但是我國法律規定是以犯罪事實為定論的,好比你不知道殺人犯法,你殺了人還不是一樣故意殺人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男子判刑五年其實並不重。

要知道野生動物對我們的生態環境非常重要,能夠成為保護動物的,都是數量已經很少了,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可以說就會分分鐘滅種。

熊貓可愛,我們就極力保護他們,你不能因為野雞醜,味道好,就覺得吃了應該,就沒想過就這麼點了,再吃就真吃沒了。且不說你的子孫後代以後看不見會多遺憾,就說又會破壞一個生物鏈條關係。

因此法院這樣判決,真的沒有什麼錯,保護動物是我們人類應該做的。這也是保護我們自己,你不吃野生動物,其實你生活也過的下去不是嗎?


廖彩琳律師


大家先看看白冠長尾雉長啥樣,不然以後買錯吃錯了。

捕獵珍貴野生動物,情節嚴重

該罪屬於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一種,該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一般是看數量),就是判五年到十年;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就可以判十年以上。

對於白冠長尾雉而言,其屬於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只要對其進行非法捕獵,就構成非法捕獵瀕危、珍貴野生動物罪,如果捕獵達到4只以上(含四隻),就構成情節嚴重,最低就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6只以上,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最低判十年以上。

因此,本案中,匡某某捕獵四隻白冠長尾雉,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依法應該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自首、立功等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其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而且,該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對於非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都可能構成犯罪。

當事人是否知情?

該類犯罪要求被告人主觀上是故意。所謂的故意,就是指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比如說在該類案件中,被告人都會說,自己並不明知,但是法官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被告人是應該明知。你肯定會問,法官根據什麼來推定這種應該明知的“主觀心態”呢?答案是根據客觀的行為,比如被告人專門購買了禁用的捕獵工具,被告人從事的職業如果是與林業、牧業相關的,也應該對當地野生動物的品類有所瞭解,被告人所居住的地區長期有相關的宣傳等等,都可以推定被告人明知或者應該明知。

所以,對於是否明知、故意的問題,其實法官把握的尺度其實非常大。

類似知名案例:深圳鸚鵡案

深圳鸚鵡案是指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鵬在撿到一隻鸚鵡後,買來一隻配對,自學養殖鸚鵡技術,孵化出四十多隻鸚鵡。之後他通過網絡出售過兩隻鸚鵡。之後王鵬被抓,因為他出售的鸚鵡是綠頰錐尾鸚鵡,屬瀕危野生動物(在我國,又有鸚鵡科的鳥類都屬於珍貴、瀕危受保護物種)王鵬被深圳寶安區法院一審判處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但是,本案存在一定的爭議點,就是鸚鵡科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只以上鸚鵡,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只以上,本案只售出兩隻,按道理應該判5年以下從輕處罰,但是為何本案定格按五年判決?原因是是因為,王鵬家裡還有四十多隻鸚鵡,因此被認定為“待售鸚鵡”。

另外,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本案中涉案的四十多隻鸚鵡,都是王鵬通過人工馴養方式獲得的,不是通過非法的購買、捕獵獲得,但是,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雖然本案所涉的鸚鵡為人工馴養,亦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由此,本案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本案一審判決後,王鵬提出上訴,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該罪是不是重罪?

從刑法尺度上來看,與盜竊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相比,該類環保類犯罪的入罪門檻是比較重,其沒有數額要求,只要捕獵、出售(包括自己養的)、殺害一隻,就構成犯罪,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而且情節嚴重、特別嚴重的數量門檻也很低,極容易判十年以上。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引人熱議的除了事件本身,就是關於大家對野生動物的認知。回顧一下從小到大在學校裡學過的知識,好像沒有哪一科(包括生物)明確的教過大家XXX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XXX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吧...大家可以回憶一下。

儘管我們國家已經出臺過相關法律,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來保護野生動物,但是由於我們普及工作做得其實並不到位,別說是一個地地道道在鄉間野地裡長大的娃,就連有機會在大城市接受教育的城市孩子都不一定知道什麼動物是被法律保護的、什麼動物是人類不能傷害的。


河南商報


你因為“吃雞”是100個人剩下自己就成功了?吃雞的後果,也是很嚴重的,一不小心,罰款三萬,判刑五年的啊!


今年的一月份,河南信陽的匡某某,因為捕獵了四隻野雞並“吃雞”成功,結果被判刑了5年。網友覺得有點小題大做,那麼為什麼,司法這麼嚴格卻做出五年刑法罰款3萬的決定呢?

原來,匡某某捕殺的不是普通的野雞,是我國獨有,外國沒有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冠長尾稚” !
此雞是森林中的益鳥,以害蟲和蟲卵為食,對維護森林的生態平衡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其體型優美,毛色豔麗,羽毛在風的吹動之下五彩繽紛,特別好看,也是極具觀賞價值的一種鳥類。


匡某某分兩次,用購買的捕獵工具抓捕並殺害國家的二級野生動物,已經構成了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殺害四隻稚雞,判刑5年,殺害6只以上,判刑10年以上!

那些喜歡“吃雞”的朋友,一定不要越過國家的紅線,野生動物是國家的資源,吃了四隻野雞,要被罰款3萬元,同時還要在當地的日報上登文道歉,何苦由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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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叨娛樂團


野雞在我們這個地方的農村是很多的,特別是收割完小麥以後,野雞沒有地方躲藏了,到處亂竄亂飛。走到鄉間小路上,就時常聽到野雞的叫喚聲,有些野雞在夜晚還飛撲到農戶家裡。

由於很多人不知道野雞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的人認為野雞屬於意外之財,時常捕殺野雞,集市上經常有人賣野雞,豈不知他們這樣做已經觸犯了法律。



河南一男子捕殺四隻野雞被判刑五年,這就是一個很好的典型案例,應當大力宣揚一下,讓廣大人民群眾都知道:野雞是不能隨意捕殺的,是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對於該男子因捕殺四隻野雞,被判刑五年。要在我們當地,有些人因為不懂法,他們根本就無法理解:“逮野雞還犯法?野雞都是土生土長的,又不是誰家的,不逮白不逮。”

按照法律上說,這一判決並沒有超出量刑幅度範圍,是正確的。但是對於一個懵懂的農民來說,顯然是預料不到的。這一方面應加強有關保護珍稀動物的宣傳教育,另一方面對於無意觸犯法律的人應酌情從輕處罰。


法重情深


這個問題帶有很大的誤導性,這也是很多不良媒體的一貫做法,從邏輯角度講,這叫偷換概念,這個問題正常的做法應該是《河南男子捕殺四隻“野雞”被判刑5年: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野雞不是關鍵信息,二級保護動物才是核心。這個人被判刑不是因為捕殺普通的野雞,而是捕殺了二級保護動物,被判刑沒毛病。

這個案子判決被告人匡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賠償國家資源損失費20000元;

之所以這樣新聞有很大爭議,主要是因為很多不良媒體誤導,有個笑話可以說明這個道理。有個小偷被抓進監獄,人問:你為何被抓?小偷答:我在地上發現有條繩子,就把繩子撿起來走了。人再問:就為了一條繩子,把你關進監獄?小偷答:…繩子後面…還有一頭牛…有些媒體在考慮問題的時候,常犯這種邏輯錯誤,只看到偷牛繩,看不到偷牛,他們只說是野雞而不去說國家保護動物。

  根據《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名錄》,白冠長尾雉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4只白冠長尾雉屬情節嚴重,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非法獵捕、殺害6只白冠長尾雉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鸚鵡案,蘭花案,鳥窩案,玩具槍案,這類案件在一些媒體和大V那裡,根本不去考慮是否瀕危野生動物,是否名貴植物,是否屬性為槍支,他們先定義為繩子,然後就攻擊法律政府和體制,根本不管繩子後面的牛!再舉個例子,偷了一條鏈子被判刑,冤枉,真相:原來是金項鍊!


我們各位網民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當。


韓東言


一鍵代償觀點:該男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該依法受到處罰。

事情簡介:

2018年1月,被告人匡某使用之前購買的捕獵夾在其家後山獵捕4只“野雞”,然後使用刀具將野雞殺死,並將其食用。事後,經過林業部門鑑定,匡某所捕殺的“野雞”實為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最後匡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一萬元罰金。

可能有的人會感覺不就是幾隻野雞嘛,這也太嚴重了吧,其實這只是標題描述問題。上圖中這個“野雞”就是該男子捕殺的同類,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冠長尾雉”。

無知並不代表犯罪就不用接受懲罰

因為問題中提到這個男子不知道這個“野雞”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誠然,我們也有理由相信一個偏遠山村的人可能沒有這麼強的保護野生動物意識,但是,這絕對不是其推卸罪責的藉口。因為,作為一個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男性,是有責任對自己無意識的罪責付出代價的。

然後,我們再來具體看這件事,首先該男子肯定是知道這“野雞”是野生動物的,並且其目的是為了捕殺食用,而不是因為“野雞”破壞了其莊家。從這個角度來說,他也是有意為之,因此,是不值得原諒的,所以,該男子理應接受懲罰。

保護野生動物,更要注重人與動物和諧相處問題

當然,這件事本身就不用多做什麼解釋了,無論是該男子的罪行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是可以確定無誤的。但是,我們仍舊需要思考的問題就是隨著生態環境逐步改善,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問題。

因為,現在在一些環境好一點的農村地區,像野雞,野豬等野生動物確實會經常出沒在人類的活動範圍內。而一些農村地區的人確實也會受到野生動物的干擾,再加上法律意識淡薄有時候就會出現非法捕獵的情況。

所以,針對於這種情況,還是希望在農村的相關普法措施能夠提前做到位,對於野生動物給村民帶來的損失也能採用合理的方案進行補償。

最後,也是希望大家能夠加強自我法律素養,畢竟,真到事上了,那可就是法不容情了。


一鍵代償


殺害野生動物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這個道理我們都懂,這就是一條高壓的電線。告訴我們不能觸碰就連小孩兒也知道的道理。有些成年人卻對於法律而不顧。偏要以身試法,這是誰也阻擋不了的。等到事情發生了以後別再說自己被判了多少年?就因為打野雞這件事情。覺得自己很虧其實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只要傷害野生動物的就要被判刑的。你做出了這件事情,背叛也是。應該的。因為作為一個成年人,都是有理智有思想。可以偏要去這樣做。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是饒怨不了你這種行為的。所以說男子打野雞這個行為被判刑。大家也不要為他鳴不平。為啥感覺到不值?因為他真的是對於法律太輕蔑了,這樣的人就應該吸取教訓。



伊春美食美客


四隻“野雞”換來五年牢獄,不合情理但合法理。人不知法不能成為法不罪人的理由,否則對於更多的守法者而言有失公平!

今年一月,河南信陽男子匡某為了滿足口腹之慾將先後捕殺了四隻野雞。匡某吃掉的這四隻野雞並非普通的雞,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冠長尾雉。

白冠長尾雉屬於雞形目,雉科,喜在常綠針闊混交林和落葉闊葉喬木林中棲息、隱蔽和覓食,取食鱗翅目的幼蟲、蟲卵,對抑制森林蟲害、維護生態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作為我國特有的一種珍貴禽類,白冠長尾雉主要分佈在我國中部及北部山地地區。

野生動物是重要的生態資源應當予以保護,早在1988年我國就為此專門設立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從法律層面為保護野生動物提供了法理依據。

《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明文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這部法律從頒佈之日起到今年已經有整整三十年,這三十年間隨著國家普法教育的不斷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三十年前我們在農村的田間地頭可以經常看到有人用打飛鳥抓青蛙,而三十年後的今天類似的場景我們已經很難見到。一方面是因為多年來的生態破壞導致野生動物數量的減少,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人民的環保意識、法律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

河南信陽的這位匡某難道真的不知道他所抓的“野雞”是何物嗎?在他眼裡難道“野雞”真的就等於是“雞”嗎?我想他就算不知道“野雞”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至少在內心也明這“雞”不是一般的“雞”。既然如此,他為什麼還抓?其實無非就是僥倖心理罷了,認為山高皇帝遠,自己的行為估摸著不會暴露。結果“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他本人還是難逃法律的制裁。

匡某的行為屬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匡某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那麼這個判決結果是否合理呢?從情理上說,四隻雞讓一個人失去了五年的自有確實有點偏重,但是匡某已經屬於犯罪,既然屬於犯罪那麼法在先情在後,判斷本案的判決結果是否合理我們只能從法律的角度理性地看待。

我們要明確法院作出的該判決是否合理,首先我們要明確匡某究竟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普通情節、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臺過一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對照該司法解釋中的附表我們就可以發現,非法獵捕、殺害白冠長尾雉達到四隻就構成了情節嚴重,而情節嚴重的起刑點就是五年以上,法院只按照基準刑判決匡某五年已經算的上仁慈了!

類似本案這樣的案件其實並不罕見,而每當這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一出就會有不少人為捕獵者們叫屈,認為法院處理過重。

我想說的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與其寄希望於違法犯罪後能夠得到從輕處理為何不去當一個守法公民呢?況且做一個守法公民既是本分也是義務!大家覺得呢?



通城丹妹


雞不是隨便吃的。

4只雞換來了5年刑期還有罰款1萬塊錢,賠償損失2萬塊錢。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感覺這樣處罰有點重了。但是這裡的雞可不是一般的雞,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冠長尾雉。

其實換個表述方式來看,就有很大的不同了。如果換成《某男子捕殺四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獲刑5年》是不是就有點兒罪有應得的意思了?

單從法律來看,很多專業人士也做了普及,這樣的判罰並沒有問題。

畢竟我們只看了一個大概,對於其中的細節並不清楚。匡某某是否知道自己捕殺的野雞屬於國家保護動物?匡某某捕殺野雞的行為是事出有因,還是為了滿足口腹之慾?

我想如果是因為野雞毀壞或者偷吃匡某某的農作物而下套捕殺,罪名不會這麼重。具體事情要具體分析,不能只看一個結果就想當然了。

之所以重罰此類捕殺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是為了警示更多人,為了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設想一下,如果誰都能隨便找個理由捕殺野生動物,那我們人類在地球上豈不是越來越孤單了?

當然,這件事情也從側面反映出當地科普工作的落後,提高民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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