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家人代签的补偿协议来强拆?确认违法没商量!

仅凭一份他人代签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就径行强拆房屋。本文,看在明律师王家才如何通过信息公开+诉讼的经典模式帮助被征收人夺回属于自己的签约权利……

拿着家人代签的补偿协议来强拆?确认违法没商量!

【基本案情】

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山东某县许女士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系许女士爱人王先生所留之遗产,王先生已去世多年。征收双方就安置补偿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6月,当地街道办与许女士的儿媳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由该项目的开发商将相关补偿款项转入许女士账户。许女士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即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等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协议。2017年9月,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许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许女士等人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才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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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1. 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为了解涉案土地房屋的征收情况,许女士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向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征收涉案土地房屋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勘测定界图等相关信息。之后县国土局作出答复,涉案集体土地已于2010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2017年,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对涉案房屋进行拆迁,却仍按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许女士等人有权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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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棚户区改造,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拆迁进度,以与案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违法方式作为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依据,最终逃脱不了公正的法律判决。面对这类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同时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是,被征收人在维权的同时一定要确保家庭的团结和睦、态度一致,不给征收方“分化瓦解”的可乘之机。

作者|王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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