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女子花9块9买了一件标价19块8的商品 竟然被坑!

今年“六·一”市民刘女士带女儿去游玩,路过河东某超市的时候,在店堂内看到有儿童玩具在搞打折销售,全场打五折,刘女士便购买了一件标价为19.8元、打折后9.9元的玩具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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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刘女士回家路过又一家儿童玩具店时发现,该玩具标价也是9.9元。刘女士感觉自己被欺骗,随即返回买货的玩具店想退货。商家却称,交易时商家是明码实价的,又没有强迫交易,拒绝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于是,刘女士将两家销售玩具熊的情况拍了照,“六·一”后,投诉至市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马上对两家玩具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认为虚假打折促销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对此行为超市必须向消费者道歉,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进行赔偿。经向商家反复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有关法律条款后,商家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承认了自己在促销中存在的问题,并保证以后不再用这种手段进行促销。最终该超市同意退回购物款9.9元,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以案说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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