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巨額財產

原本是身價過億的集團公司老闆,如今卻身負鉅債,提到江蘇南亞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的創始人戴志龍,熟悉他的人都不免發出一陣唏噓:“當初多意氣風發,沒想到一個好端端的百強企業,短短几年裡就淪落到關門的下場。”更讓人想不到的是,戴志龍夫婦連同兒子戴嶽明還因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重罰。

“消失”的鉅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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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強企業陷債務泥沼

現年61歲的戴志龍,早年在一家電纜公司做業務員。因為吃苦耐勞悟性高,戴志龍很快就與妻子劉桂芬在北京開了一家自己的電纜經營部,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戴志龍還和妻子共同出資2億多元,創建了江蘇南亞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戴志龍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妻子劉桂芬負責財務。

“經營方面原來一直很好的,從創辦這個企業以後,基本上每年3%到4%的增長速度。”那時候的南亞電纜正趕上了國家基礎建設的黃金時期,在2013年之前,整個企業年銷售額將近10億元,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然而,隨著大環境的變化,加上電纜製造原材料價格浮動、行業同質化競爭加劇等因素影響,南亞電纜逐漸開始走了下坡路,投入正常經營的企業資金面臨短缺。怎麼辦?陷入困境的戴志龍想出了向銀行貸款的“妙招”。

從2011年到2015年,南亞電纜分別向中國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南京銀行等8家銀行總計貸款3.16億元。

“其實有很多都是互聯互保,主要是幫我弟弟。”戴志龍所說的弟弟經營著一家規模更大的電纜集團,2013年該電纜集團經營出現問題,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戴志龍就用南亞集團的土地為其弟弟的公司做了1.57億元的擔保。儘管戴志龍拿自家公司的土地做了擔保,還是未能挽救其弟弟公司破產的命運。因為該公司借新疆一家公司的一筆貸款無法償還,2014年11月,新疆公司起訴了戴志龍弟弟的公司要求財產訴訟保全,作為擔保的南亞集團也被法院依法進行訴訟保全。2015年5月,南亞集團在中國銀行的貸款到期,銀行通過審查發現南亞集團抵押給自己用於貸款的土地和廠房已被法院查封,隨即將南亞集團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貸款,並凍結了南亞集團的賬戶。

電纜生意最關鍵的就是資金鍊問題,一旦企業賬戶被查封,資金鍊就斷了,企業將一步步被封死。當時,南亞電纜的處境猶如多米諾骨牌,瞬間被迅速推倒。2016年,這家曾經的宜興市百強企業拖欠多家銀行貸款、利息等總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而戴志龍儘管為了資金早出晚歸,甚至偷偷掉眼淚,卻再也挽不回企業敗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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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資料騙鉅額貸款

正在戴志龍為了籌措資金而焦頭爛額的時候,他不知道,曾經為了騙取貸款而造的假,隨著公安機關的調查已浮出水面。

宜興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中隊長施中俊回憶,當時他們先是接到銀行報案,稱南亞電纜有貸款到期未歸還,且涉嫌非法轉移、處分抵押財產,公安機關於是對南亞電纜展開調查。“但越查越不對勁,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施中俊說,公安機關發現,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南亞電纜曾先後向中國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浦發銀行申請信貸資金1.29億元,而其用於申請資金的材料存在大量造假成分。

2012年6月,南亞電纜以土地使用權1449萬餘元、房產3598萬餘元作最高額抵押擔保,順利從中國銀行獲得授信6000萬元。6月24日,在戴志龍的指使下,南亞電纜編造公司向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買銅杆的事實,向中國銀行提供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財務報表等材料,據此從銀行借出了3000萬元短期流動資金和2000萬元匯票承兌(繳納保證金1000萬元)。信貸資金到期後,南亞電纜在歸還後又多次繼續借貸。2014年,南亞電纜再度向中國銀行辦理短期流動資金借款2500萬元、匯票承兌5000萬元(繳納保證金2500萬元)及國內信用證1000萬元,至今未能歸還。

無獨有偶,戴志龍又使用類似手段,虛構南亞電纜向另一家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購買銅杆的交易,憑藉這些“不存在”的買賣交易多次從農村商業銀行、浦發銀行辦理信貸資金6900萬元。

為了查明事實,公安機關先後找到了相關的供貨單位求證。供貨單位明確表示,這些所謂購銷合同都不是事實,就是為了到銀行貸款而刻意製造的。2016年10月22日,江蘇省宜興市公安局以涉嫌騙取貸款將戴志龍刑事拘留,11月28日戴志龍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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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4萬資產蹤跡難覓

戴志龍為了騙取貸款而進行造假,肯定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為什麼他的妻兒也會被逮捕,這一家人又是怎麼變成“老賴”的?2017年4月,戴志龍在被取保候審5個月後再次被江蘇省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被逮捕。同時,戴志龍的妻子劉桂芬、兒子戴嶽明也被依法逮捕。人們紛紛打聽這次戴家三口被逮捕的原因,原來是因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也就是俗稱的“老賴”。

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間,南亞集團被7家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後作出民事調解、判決,判令南亞電纜集團及戴志龍、劉桂芬、戴嶽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歸還7家銀行借款本金合計約1.79億元及相應利息。2017年1月,宜興法院在執行上述案件的過程中,要求戴志龍、劉桂芬和戴嶽明如實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

辦案過程中,宜興法院的執行法官發現戴志龍一家申報的財產與法院調查的情況嚴重不符。“我們多次調查其名下房產、車輛和金融賬戶,發現有不少出入。”宜興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鍾雲明憑藉多年辦案經驗判斷,戴志龍一家肯定有所隱瞞,於是將相關線索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根據這些線索,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很快戴志龍、劉桂芬、戴嶽明隱瞞不報、想方設法轉移隱匿的大量房產、店鋪、車輛和保險就被一一查出。

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間,劉桂芬、戴嶽明分別出資2400餘萬元、97萬餘元為自己和戴志龍等家人在兩家保險公司購買大額分紅保險。兩人還於2012年出資購買總價563萬餘元的位於宜興市萬達廣場的商鋪兩家,並在相關判決生效或執行期間分別支付商鋪貸款本息92萬餘元。

除了大肆購買保險和房屋,對於已經擁有的房產車輛,戴志龍一家也在變著花樣與警方周旋。在警方查獲的戴嶽明隱匿財產中,涉及一輛2010年購買的寶馬M3轎車,已在2014年12月過戶到儲某名下。但事實上,這輛寶馬轎車一直是戴嶽明在開,而過戶的儲某與戴嶽明是實實在在的表兄弟關係。“寶馬車轉讓沒有收他一分錢,過戶不過是做給別人看的。”戴嶽明也承認,車輛的轉讓是煙幕彈,為的是瞞過法院和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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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炮製的還有戴嶽明名下的一棟價值363.852萬元的別墅。這座別墅位於官林鎮錦園小區內,獨立的小樓周圍種滿綠植,內部裝修豪華,紅木傢俱、名牌電器,處處透出奢華,是戴志龍一家常年居住的地方。2014年4月,因為公司已經被多家銀行起訴,想到自家的別墅很可能被法院查封,戴志龍就回家與劉桂芬、戴嶽明商量,準備採用無償過戶的法子瞞天過海。這麼大一筆房產轉給誰合適?戴志龍想到了劉桂芬的妹妹,自己的小姨子。“雖然是在我名下,但後來過戶給我阿姨,我也就是籤個字而已。”戴嶽明說,別墅的過戶交易是父親戴志龍一手操辦的,但事實上,這套房子鑰匙都在戴志龍一家人手裡,平時也是他們一家人居住。

除了自己居住的房屋,戴志龍一家在外地也曾經多次置業。例如戴嶽明名下的就有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的三間商用房,隨著北京地價的飛漲房子也價值倍增。考慮到這些房產的價值,戴志龍準備把這些房產也隱藏掉。2015年6月,戴志龍再次提出並與劉桂芬、戴嶽明商量,將北京的三間商用房無償過戶到戴嶽明岳父經營的企業名下。2016年12月,三人又將三套房產出售,實際得款800餘萬元,並將資金隱藏在他人賬戶上。

在2010年至2017年期間,戴志龍一家三口為逃避法院的執行,通過各種手段隱匿、轉移資產金額高達7144萬餘元,惡意逃避法院執行的心思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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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老賴”拒執行為

既有保險又有豪車房產,既有無償轉讓也有轉手出售,戴志龍一家費盡心思、機關算盡,卻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2017年9月14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單位南亞電纜集團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戴志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劉桂芬、戴嶽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宜興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7年11月9日、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能否認定南亞電纜及戴志龍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其行為是否造成銀行特別重大損失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戴志龍及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南亞電纜騙取中國銀行貸款並不能成立,因為至案發,南亞電纜在中國銀行僅有1000萬元信用證未歸還,且南亞電纜本身有最高額6000萬元的授信,在銀行的貸款均有抵押、擔保,不應認定為騙取貸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南亞電纜採用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和財務報表,隱瞞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承兌匯票1000萬元和信用證2000萬元的行為符合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事後南亞電纜歸還再繼續辦理承兌匯票和開具信用證的行為,辦理借款時有相應的抵押、擔保,相關銀行將部分債權轉讓或法院對相關借款已作民事判決等情形均不影響對上述行為性質的認定,因此對戴志龍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南亞電纜騙取貸款行為是否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爭議。宜興法院法官認為,南亞電纜騙取貸款、信用證合計達6400萬元且到期後未能歸還,但由於南亞電纜在騙取信貸資金時提供了房產、土地等抵押或有其他個人、企業提供擔保保證,因此這些信貸資金尚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挽回,銀行的損失處於不確定狀態,現有證據並不能準確認定南亞電纜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造成銀行損失的具體數額。但根據相關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信貸資金10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南亞電纜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合計達6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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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庭審中,戴志龍始終拒不承認自己騙取貸款。他認為,構造虛假購銷合同以補充貸款所需資料是行業內心照不宣的做法,很多企業都是這樣做的,並非自己個體行為。

對此,本案主審法官許衛琴表示,行業潛規則不能對抗法律,更不是容許犯罪的理由。許衛琴認為,南亞電纜以及戴志龍,無論是以虛構事實騙取銀行信貸資金合計6400萬元,還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都屬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劉桂芬未申報的金額達到3100多萬元,屬於嚴重的拒執罪,同時劉桂芬也是南亞集團和家裡面實際經濟掌控人,應當依法懲處。鑑於戴嶽明在轉移財產時是在戴志龍的指使之下,是被動的實施犯罪,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

據此,宜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戴志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被告人劉桂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戴嶽明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決後,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

“我明白自己當初是法律意識淡薄,現在知罪、認罪、悔罪,希望還來得及。”被告人席上的戴嶽明看著與自己同席受審的父母,再三訴說自己的悔恨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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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講堂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可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對照法條不難發現,戴志龍一家在接到人民法院相關文書後拒不申報財產,且主動隱匿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正是屬於情節嚴重的範疇,因此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獲刑。

此外戴志龍還犯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即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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