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陽法院:民間借貸需謹慎 約定不明財物兩空

近日,曲陽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0年3月,被告王某、曹某以進貨為由,從原告李某處借款20萬元並寫下借條。原告稱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為1.5%。借款到期,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無錢還款。原告稱二被告口頭同意將其位於鑫港小區A8號樓4單元202室作價20萬元抵押給被告。後被告王某離婚,王某無錢還款,也無房產抵押給原告。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二被告給付欠款,並按約定給付利息,若無力還款則有房產優先受償權。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稱雙方約定了利息並以房產抵押,但被告不認可。原告亦無證據證實,且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未設立。故法院認定雙方未約定利息,原告請求優先受償權也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定二被告給付借款2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曲陽法院提醒:民間借貸利息約定要明確,抵押權要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如不明確流程,要及時諮詢相關部門,注意證據的保留、收集,保證自己的財產收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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