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李少平:新時代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功能定位及重點聚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提出的“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綱要”中對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作了進一步規劃。除在“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審級監督”、“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中涉及有關裁判文書改革的內容外,又專列“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條目,提出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等一系列改革部署。經過多地調研,反覆論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製定發佈了

《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本文結合對《意見》精神和內容的學習,就新時代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功能定位及實現路徑談些體會。

一、新時代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功能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較早以來就重視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1999年10月20日發佈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2009年3月17日發佈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均對裁判文書改革作了安排,但從實際效果來看,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說理不充分、論證不到位等問題仍未得到較好地解決,進而使得一些案件不時地成為熱點敏感案件,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立足於新時代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分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更高的層面對裁判文書的說理性或者釋法說理方面的改革提出新部署。意見》既是落實兩個決定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具體任務的實際舉措,也是作為未來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貫徹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實際行動。

立足於此,新時代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重要功能

(一)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基礎工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無論是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還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均離不開嚴格司法、離不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強有力支撐。裁判文書說理,事關審判權的嚴格規範行使,事關司法責任制的全面落實,事關裁判文書定分止爭功能的發揮,事關司法公信力的不斷提升。裁判文書的說理,在某種程度上是檢測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最終成效的重要指數,是助推人民法院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切口,是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

▼(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展示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工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按照中央的部署,為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此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推出的系列舉措,例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等,著重從外圍建立確保司法公正的“防火牆”。“司法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裁判文書說理則是人民法院從內部增加的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壓器”,是以“讓人感覺到的方式”來呈現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載體。

▼(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提高司法產品質量和審判效率的優化工程。

當前世界主要法治國家均面臨一個共同的現實問題,即民眾既要求嚴格司法,實現正義,又要求快速審判,提高效率,節約成本。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增強,全國法院案件數量近年來持續大幅增長,始終保持高位運行。特別是隨著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和行政訴訟法等許多法律的修改或制定,“案多人少”矛盾在部分地區和法院愈發凸顯。《意見》專門提出“繁簡適度”的要求,不僅強調法官應當根據案情是否重大複雜、訴訟各方爭議程度、審判程序類型、案件社會影響大小、文書種類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而且詳細列舉了“應當加強說理”和“可以簡化說理”的情形,確保“簡案快審、繁案精審”“該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適度”原則在裁判文書製作和說理環節的落實,從而更好地實現更高層次的司法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如果把公正的判決比作一份合格的司法產品,那麼裁判文書說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份產品的質量和性價比。人民法院不斷地優化裁判文書說理,必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優質、高效的司法產品。

▼(四)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推進司法公開的昇華工程。

▼(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改善人民群眾公平正義獲得感的民生工程。

司法個案的案情不同,難易有別,具體當事人自然會存在不同的需求。對於簡單案件,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需求更偏重於及時、便捷、低成本、高效益,不希望因為程序複雜導致訴訟拖延;而對於複雜程序,當事人往往更願意法院嚴格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實質化或者優質化審理,更期待法官進行精準到位的裁判文書說理,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定分止爭的功能。當前,一些法院的審判工作存在繁簡不分、簡案辦不快、難案辦不精等突出問題,不能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不同司法需求。《意見》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關注有限司法資源與多元司法需求的衝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即“說理支出”不是廣撒“胡椒麵”,而是有重點地“聚焦”,真正地把需要說的理說透講明,不需要說的理絕不“無病呻吟”,不斷地提升裁判文書對不同受眾的說服效果,切實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新時代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基本遵循

無論是《意見》的起草制定,還是推進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均應恪守以下基本遵循。

▼(一)堅持合法性原則。

從裁判說理的立法化來看,域外一些國家在憲法中作出明文規定,更多的是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加以具體規定,例如德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等等。我國2017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針對民事判決書的記載內容明確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條針對民事裁定書的記載內容明確規定,“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2017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但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裁判依據,闡釋裁判理由,反映控辯雙方的意見並說明採納或者不予採納的理由”,等等。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是《意見》的主要制定依據。

▼(二)堅持問題導向。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堅持問題導向,遵循司法規律”,要求“哪裡矛盾和問題最突出,哪個疙瘩最難解,就重點抓哪項改革”。無論是學術界的學理研究還是實務界的實證分析,均表明我國當下的裁判文書依然存在 “不願說理”“不善說理”“不敢說理”“說不好理”等方面的問題。《意見》以解決這些重點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重從裁判文書的說理要求、繁簡指引、技術規制和機制配套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要求。

▼(三)堅持從實際出發。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過程中製作的法律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案件難易、訟爭事實、審判程序、案情影響大小、文書種類等因素,均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意見》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重點解決一些宏觀層面的共性問題,至於刑事裁判文書說理、民事裁判文書說理、行政裁判文書說理等方面的個性問題,可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分別作出細則性的規定。同時,針對一些實踐中尚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例如,合議庭成員不同意見及其理由是否在全部或者部分裁判文書中公開、裁判文書是否附加法官寄語,等等,《意見》未予明確,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

▼(四)堅持系統整體協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裁判文書說理是一項機制性改革,關聯著司法責任制改革、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繁簡分流機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對調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通過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機制分流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簡化工作流程,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完善行政案件繁簡分流機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提出,“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根據法院審級、案件類型、庭審情況等對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及說理進行繁簡分流。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後不再出具裁判文書”。《意見》注重與前述有關改革文件內容的照應與配套,最大程度地提高改革集成度和優化整體改革效能。

三、新時代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重點聚焦

《意見》的實施過程中,應著重聚焦以下幾點:

▼(一)把握好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四項原則”。

(1)合法性原則。此處“合法性”是指“合法律性”,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四句話中的“有法必依”,亦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的“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裁判文書說理“合法性”的要求貫穿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權等方面。


(2)正當性原則。此處“正當性”包括以下層面:一是“合理性”,裁判文書說理內容要正當合理,例如,說理的價值取向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是“平等性”,裁判文書說理應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回應訴訟各方的意見;三是“程序正當性”,裁判文書說理應符合“正當程序原理”和“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和內在精神。


(3)針對性原則。此處的“針對性”就是“有的放矢”,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裁判文書說理應針對訴訟各方的主張來進行;二是裁判文書說理應針對訴訟各方的爭點來進行,既包括訴訟各方對證據“三性”(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爭論,也包括事實認定方面的爭論,還包括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論;三是裁判文書說理應針對不同的受眾來進行,案件當事人、與案件程序流轉相關的法官、法律職業共同體、社會普通大眾均會或多或少地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法官的裁判文書說理。


(4)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就是“區別對待”和“適可而止”,具體包括:一是法官應根據案件難易、訟爭事實、庭審情況的不同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單案件簡化說理,繁難案件需要強化說理。二是法官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中的說理應存有差別。實體類的判決書、裁定書要求說理的程度較高,程序類的裁定書和決定書一般說理要求不高,調解書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處分因素自然地會減少說理的必要性。三是從協同性、配套性角度來說,不同的訴訟程序往往需要不同的裁判文書樣式,其中就包括對裁判說理作出不同的安排,普通程序需要製作“要式裁判文書”,簡易程序需要製作“簡式裁判文書”。四是從不同層級法院功能的角度而言,四級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的說理理應有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按照此種一審、二審、再審的功能定位,單純審理一審案件的基層法院的裁判文書說理要求有別於中級、高級、最高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同時中級、高級、最高法院各自制作的一審裁判文書的說理要求也有別於二審、再審裁判文書。五是裁判文書說理應注意“度”的把握,一是從論點和論據的關係而言,既要求整個裁判文書的論據對於最終的裁判結論而言是充分的,也要求裁判文書中的每個論點均有充分的論據;二是從具體標準而言,裁判文書既不能說理不到位、有欠缺,也不能繁瑣說理、囉嗦說理、“表演式”說理,而要謹守“中庸之道”,力爭“恰到好處”。

▼(二)落實好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雙軌分流”。

繁簡分流機制改革無論在中央部署的改革方案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改革綱要中均是一項重要的機制性改革。裁判文書的製作屬於訴訟過程的終端環節,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自然會要求裁判文書簡式、要式並存、說理繁簡有別。裁判文書說理的“繁簡適度”,既符合司法審判規律,也符合成本—效率規律。無論從法理還是實務而言,個案本身要求說理的繁簡程度是有別的,而非千篇一律地必須詳細說理或者均可簡略說理。從司法成本來看,在司法資源總量有限和“案多人少”矛盾未能根本緩解的情況下,簡案簡化說理,繁案強化說理,顯然是優化既定投入的總量司法資源的具體表現。從司法為民來看,無論人民群眾還是具體當事人,往往對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的感受和司法需求會存在著差別,同樣對每份裁判文書的說理要求也會不同。《意見》既有原則性要求,“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又分別詳細列舉了“應當加強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包括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一併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以及“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具體包括: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從而為法官提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引。

▼(三)平衡好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雙重屬性”。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過程中製作的法律文書。作為國家公文的裁判文書,具有法律和寫作的雙重屬性,“法律屬性”內在地要求規範性,而“寫作屬性”少不了靈活性。

《意見》提出了“四條規誡”,即從下列方面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1)裁判文書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系列文書樣式的技術規範標準;

(2)裁判文書說理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3)裁判文書說理應當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語言;

(4)裁判文書說理的行文應當規範、準確、清楚、樸實、莊重、精煉。

與此同時,《意見》又作了系列

靈活性規定,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個性化提供了指引,包括:

(1)根據案件情況,法官可以合理調整裁判文書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

(2)法官可以運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非司法解釋類審判業務規範性文件,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立法說明等立法材料,採取歷史、體系、比較等法律解釋方法時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不相沖突的其他論據等七大類輔助論據來論證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

(3)為便於說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選擇採用附圖、附表等表達方式,例如案情複雜的,採用列明裁判要點的方式;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複雜的,採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採用附圖的方式;證據過多的,採用附錄的方式呈現構成證據鏈的全案證據或證據目錄,等等;

(4)法官必要時可以採用適當的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

▼(四)建設好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四類配套機制”。

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按照加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要求,《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配套機制的建設要求,具體包括:(1)指引機制;(2)考核機制;(3)評估、評價機制;(4)評查、監督機制。此外,各級人民法院在落實《意見》過程中,還可以積極探索建立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其他配套機制,例如法律保障機制、激勵機制、責任機制、培訓機制,等等。這些配套機制的建設和運行,必將為法官裁判文書說理提供“願說理”“敢說理”“善說理”“說好理”的良好環境。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隨著此項機制性改革的逐步深化,必將進一步增強裁判行為公正度、透明度,規範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發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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