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法院駁回家屬索賠,你怎麼看待此事?

段位青銅lll


該案件發生在2017年9月份,小兵父母認為,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此外,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聲也有一定責任,認為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案件的審判來看,是判的很準確的。該初中生溺水身亡是因為自己在河邊攀爬掉落而導致的,也就是說導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危險行為。而其同伴在其落水時已經盡了自己的救助義務,儘快報警並積極下山尋找人員救助,作為一個未成年人來說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只不過結果不盡如人意。再談村委會作為管理者的身份,據法庭的庭審記錄來看,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以上情形可以斷定,作為管理者的村委會,作為同伴的兩個小夥,都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去提醒去救助,而引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沒有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以及小兵本人自身的危險行為。大家都不願意看到悲劇發生,在防止悲劇發生的過程中大家都有自己的努力,因此我們同情這個家庭,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理智,不該讓無辜的人去承擔責任。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這是我見過的法院判的最好的一個案例。

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絕,將同行小夥子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32萬餘元,卻被法院駁回。



我們可以想象,要是在過去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法院會怎麼判,這個案子開始,是真的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了,而不是誰弱誰有理,誰窮誰有理,誰可憐誰有理的思維方式了。

小兵父母打官司理由是,1、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2、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聲也有一定責任,認為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則認為,水庫邊有樹立警告牌,已經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死者作為一個初中生,對警示牌有認識和判斷能力,應對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擔責任。

被告小風父母堅稱,小風在事發後救起了另一個學生小凱並積極報警和下山尋找人員協助,對事故不應承擔責任。小凱父母則認為,其孩子自身也處於危險之中,對死亡不錯在過錯。

法院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事發時小兵已滿十三週歲,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對在山塘邊玩耍存在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同時小兵溺水的位置位於大壩對面的山邊,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並在水邊玩的過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險行為所致。

這個案子法院判決好就好在法院認定準確:1、原告作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2、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導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所以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同時這個案例也提醒一些管理者,比如這次能夠免責很大原因是因為有一個警示牌,這個免責的一個重要因素。


韓東言


我國是法制化國家,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誰的責任,誰就要受到處罰,如果沒有責任,不能強加於人。所以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雖然我對家長痛失愛子很同情,但是我還是支持法院的判決。

假期是學生事故安全多發期,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家長在暑假期間確實應當盡到監護的責任,不能因為工作忙,而對孩子疏於管理。孩子出門要問明去向,問清和誰在一起,去哪裡,去幹啥,幾點回來。孩子出門前要反覆叮嚀孩子不要到危險水域玩耍,不要到無安全救援設施的地方玩耍。防患於未然,才是王道。因為家長疏於管理,孩子出現安全問題,家長在痛心之餘,應該反思一下自己有沒有失職,有沒有盡責,而不是先追究別人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公平公正,是對不良風氣的堅決抵制,值得稱道。


靜等花開2579


孩子的成長,離不開家長的教育。孩子從呀呀學語到長大成人,每個環節,都是家庭教育的結果。


有些家長,以為把孩子交給了學校,孩子的成長,孩子的德、智、體,都應由老師、學校包辦,這是及其錯誤的認知。從根本上說,孩子是你自己生的,你不能只給他餵食,讓他從“物理意義上”活過來,還要讓他知道這個社會的危險和善良。要教會他怎樣規避危險,要讓他知道從善。這“生命意義”上的存活,只能由家長親自來教。

小鷹生下來,老鷹要餵食,讓小鷹存活,還要教它飛翔、捕食。用在人類身上,沒有什麼區別。

這個初中生“玩水”溺亡,怪不了世界上任何人,只怪他家長沒有教他規避危險。家長沒有對他進行危險教育,致使他肆無忌憚,導致溺水身亡。縱使現在沒事,將來說不準遇到更嚴重的事情,也會讓他危險。

說了半天,就是想表達,初中生的溺亡,怨不得任何人,只能怨家長教育不到位。試想,如果這個孩子在自己家裡觸電身亡,是否要發電廠負責?

法庭駁回家長的無理要求,是和符常理及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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