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未逃逸被判10年,爲何被定性爲故意殺人?

最近,《法制日報》報道了一起車禍案件,肇事司機因為間接故意殺人被判了10年,本來是一起交通事故,怎麼就演變成間接故意殺人了呢?

撞人未逃逸被判10年,為何被定性為故意殺人?

ps: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怎樣的?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6年1月,當時肇事司機王某開著別克小轎車在307國道上和在他前面開著電動車的被害人季某追尾了,造成了季某受傷,兩車均受到損傷的一起交通事故。

可是事故發生之後,肇事司機王某沒有報警,也沒有撥打急救電話,反而將被害人季某抱進了車裡。

經鑑定,被害人季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經過調解,肇事人的家屬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經濟損失35萬,王某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最後經過鹽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肇事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之後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1、本來是一起交通事故,為何定罪為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133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32條規定:

定義: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其構成條件為:

第一,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動機如何不影響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第二,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首先,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缺乏法律根據的。若是依法執行死刑或戰爭狀態下將敵方人員擊斃等合法結束某人生命則不能構成殺人罪。其次,行為人必須實行了殺害行為。至於殺人的手段是暴力的還是非暴力的,行為的方式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在所不問。

第三,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主體,而不受通常的十六週歲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官認為,王某將受傷的被害人帶離現場,但並沒有選擇有效的方式使被害人得到積極救治,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依舊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客觀上,被害人確實是因為沒有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的,因此,王某應該對被害人的死亡後果承擔故意犯罪的責任。王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且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遂判決王某間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撞人未逃逸被判10年,為何被定性為故意殺人?

2、為何是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殺人行為?

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著希望的態度。

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並不積極追求,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

撞人未逃逸被判10年,為何被定性為故意殺人?

3、在生活中,發生車禍後,應該怎樣做才是正確的?

1、撞人之後一定要立即停車

2、報案,向路人求助,如有人受傷,立即撥打120,尋求附近醫療單位的救助

3、保護現場,在交警到來之前一定要保護好現場的完整性。

4、最重要的一點,不管大小事故,千萬不要逃逸,不要逃逸!!!

說到這,最近剛好有一個司機朋友問,自己醉駕,發生了全責車禍,但是無人傷亡,逃逸是不是更划算一些。

撞人未逃逸被判10年,為何被定性為故意殺人?

其實我分析了一下,首先,他們喝酒了,因此,逃逸與不逃逸,就會出現兩種情況。

情況一:不逃逸,被定性為醉駕肇事全責。

情況二:逃逸,其實此時他心裡想的是,醉駕逃逸後,醉駕這個行為當時並無人知道,如果逃逸後,會被定性為普通肇事逃逸行為?

所以,比較的是普通肇事逃逸行為 - or - 醉駕肇事全責未逃逸的處罰輕重?

普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2000罰金,吊銷駕照,並處15天以下拘留。Ps:允許私了,事故雙方達成協議可以免除以上所有懲罰。

醉酒駕駛,吊銷駕駛證,罰款1000-2000元,拘役1-6個月,留有案底。

因此,事實上,醉酒駕駛的處罰比普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嚴重。

但是,肇事逃逸後果很嚴重,完全不建議大家這樣做,不要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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