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失踪注销业务流程

死亡、失踪注销业务流程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二)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三、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四、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书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调查核实材料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裁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审核:刘树林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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